浙江在线11月05日讯
今日打油诗
妹出名字哥出钱,买房协议都没签;一旦出事太麻烦,亲兄妹在法庭见。
温州网讯 说起“借名购房”这件事,哥哥大伟(化名)至今仍后悔不已,当初他看中一套商品房,因受限购政策影响,和妹妹小琳(化名)商量后,用妹妹的名义买了房。
然而世事难料,最终兄妹俩对簿公堂。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兄妹俩为何反目呢?来听老师伯说一说:
哥哥为规避政策借妹妹名义买房
2012年,大伟因限购政策无法购买房屋,他与妹妹商量了一番,妹妹一口答应,并顺利地以妹妹的名义贷款买了房。
2014年,小琳生意失败,债务缠身,被众多债权人诉诸法院,因为钱还不上,被申请强制执行。她名下的这套大伟买的房子也未能幸免,被法院查封拍卖。
大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应以登记为准;即使兄妹俩存在借名购房的委托合同关系,大伟也只能请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在办理相应手续前,小琳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为此,法院驳回大伟的执行异议之诉。
大伟没想到情况会变成这样,他赶忙要求小琳弥补损失,归还购房款35万元。小琳说自己手头没钱。大伟就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妹妹小琳归还购房款35万元。
哥哥手里有证据妹妹当天没出庭
“因为是亲妹妹,我对她当然信任,所以没签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可房子确实是我买的,购房款也是我交的,前前后后交了35万元。”庭审中,原告大伟拿出了商品房首付款收据、银行汇款记录等。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出资购房的事实,大伟还申请证人黄某、童某等人出庭作证。
“我们是在买房的时候认识的,当时就奇怪购房人名字写的是他妹妹,但是交定金和首付款却都是大伟在交,好奇地问过他们兄妹,这才知道是大伟借妹妹名义买房。”作为同一个小区购房户的黄某在庭上说道。
庭审当天,妹妹小琳作为被告没有出庭应诉。
早知会输了亲情当初不如不买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大伟借被告小琳名义购买,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现因被告的债务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其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目的显然已经无法实现,被告应当返还已付的购房款。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小琳向原告大伟返还购房款35万元。
虽然打赢了官司,可大伟仍沮丧不已:“唉,就算钱能要回来,可亲情已经没了,早知道兄妹俩会闹成今天这样,当初我就不买房了。”
法官提醒,在借名购房案件中,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购房人,应注意保护好自身权益,与登记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在协议上对出资、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若登记人产生不良企图,借名购房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要想取得房屋产权非常困难。一旦登记人涉诉,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借名购房人将很难得到房屋,只能向登记人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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