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魏皓奋)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昨天,杭州市政府发布《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居室不得分隔后出租
每居室人数不得超过2人
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违反以上规定,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不得利用承租房屋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规定还明确了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比如:
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增加居住使用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单个居室的居住人数上限;转租居住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
另外还要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等等。
同时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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