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51,有市民爆料:三新家园32幢,发现一个20多岁的女的,呼吸心跳都没了。
记者核实报道:三新家园在江干区,景昙路将它隔成东西两个区,32幢属于东区。这里大部分是回迁房,出租户比较多。出事的房间门口有一块蓝色牌子,上面写着“出租房”三个字。
我赶到时,房门口站着个协警,四五个法医忙进忙出,后来又来了十几个黑衣保安,维持现场秩序。
前一晚喝了很多很多酒
过了不久,房门开了,走出一个20多岁穿灰色外套的年轻女子,边走边打电话,“叫她不要喝了她还要喝!”
中午12点,法医走出来,准备坐电梯下楼。
“听说是喝酒喝倒的?”有记者上前询问。
法医没有多说,不过走在最后的一个人回了一句:“你们消息真快,比我们还早知道是喝酒。”
12点半,房间里走出3个年轻人,除了那个灰外套女子,还有一男一女。物业工作人员问,是不是和死者同住一套房?他们说,是的。
楼下围了很多居民,一个红衣男子说,他听人说昨晚女的好像陪一个老板过生日,喝了很多酒。
爆料人周先生也听说了这个情况。“女孩平时也有点酒量,一次一斤白酒好喝的。昨天凌晨喝醉了,是别人把她抬进来的,今天早上7点,同床小姐妹发现她手脚冰凉,怎么喊都不醒,就报了警。”
昨天记者郑亿从警方了解到:死者王某,28岁,陕西人,某KTV从业人员,今早跟她同睡一床的小姐妹报警说发现她死亡。据小姐妹描述,王某前一晚大量饮酒,但具体喝了多少就说不准了,死因还要等法医鉴定。警方已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今年,拱墅法院判过一个酒后死亡案
2013年12月11日晚,31岁的柯先生跟一个在QQ上认识的女网友到城北吃饭,席间喝了五瓶劲酒和2罐红牛。
饭后,女网友邀他去东坡路一家KTV唱歌。到了楼下,柯因为喝多了难受,拦下一辆出租车,让司机载他去城西银泰。司机见柯满身酒气,要求女网友陪他一同坐车,但女网友没同意。之后,柯独自在文一路莫干山路口下了车。
第二天早上,有人在墅园公园池塘里发现一男性死者,经查正是柯,经法医鉴定,柯系溺水死亡,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84mg/100ml,属于高度醉酒状态。
柯的家人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先后将出租车司机祝某和女网友冯某告上法庭。向女网友冯某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万余元。
今年1月28日,拱墅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原被告在赔偿金方面分歧过大,庭后调解没能达成一致。
今年4月27日,拱墅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冯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728元。
法官说,柯虽然系溺死,但死前属于醉酒状态。结合生活常理来判断,在没有其他意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其死亡结果与醉酒状态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而与柯一起喝酒的冯某,在柯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等义务,也没有在饮酒后采取护送、通知家人或报警等措施对柯的人身予以保护,导致其醉酒后溺亡,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柯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故判决冯某承担10%的责任。
据了解,柯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死对家人打击很大,柯的父母始终无法从悲痛中恢复过来。除了冯某这笔钱,墅园管理方赔偿原告14万元,出租车司机一方也赔偿了3万元。
去年,建德法院也判过一起喝酒死亡案
18岁小欣是建德大洋镇人,去年4月应聘进入梅城镇一家饭店做服务员,负责端菜、收碗盘、打扫卫生等工作,与老板约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4月18日晚,老板在饭店包厢招待客户,席间小欣向一桌9人轮流敬酒,喝多了,还呕吐了两次。下班后,老板开车将她送到住处附近。次日凌晨4点左右,男友发现她昏迷不醒,医生赶到时小欣已经没有呼吸。经鉴定,小欣系在原有心肌脂肪浸润、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上,饮酒、呕吐诱发了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
事发后,小欣父亲把饭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8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后来法院判决饭店老板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242783元。
法官说,小欣被饭店雇用从事服务性工作,与饭店形成了劳务关系。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小欣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基于现有证据,虽然无法判定小欣敬酒是个人主动还是受老板指使,但可以推断她的这一行为是为了饭店的利益,所以老板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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