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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发生火灾四人遇难 房东赔钱还被追究刑责
2016年01月06日 09:33:19 来源: 温州网

   浙江在线01月06日讯 一场火灾,吞噬了四条鲜活的生命,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0万余元。涉案房屋的房东赵某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昨天下午站上了瑞安法院第六审判庭的被告人席。

  案情回顾

   五层落地房,分租给他人

   谁知起了火,四人遇了难

  今年54岁的赵某是瑞安市塘下镇人,系一家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塑胶厂总经理,同时,他也是塘下镇塘下中街一幢五层落地房的房东。2012年以来,他将这幢落地房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及住宿。

  2014年12月,塘下镇政府根据瑞安市委的部署,组织协管员、驻村干部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百日攻坚活动。同年12月25日,塘下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协管员戴某在消防检查过程中,发现赵某的落地房存在安全隐患,遂向其发放消防安全隐患督改单,但赵某并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去年6月6日晚上11时许,这幢落地房发生火灾,造成租住在三楼、四楼的两对夫妇死亡。经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一楼后间壁扇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次日,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0日,赵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调解,分别赔偿两对被害夫妇近亲属135万元、140万元。

  庭审现场

   采用木楼梯,灭火器不足

   安全隐患多,房东要担责

  在昨天的庭审中,赵某承认自己是发生事故的落地房的房东。“一楼的前间被租去做电器生意,租客偶尔也睡在里面;一楼的后间和二楼被同一家人租去,一楼进行面条加工生意,二楼用来居住;三楼到五楼是租给卖百货用品的阿洪,阿洪的父母潘某夫妇住在三楼前间,员工周某夫妇住在四楼后间,他们四人是这次事故的被害者。”同时,他还交代了落地房的整体结构,“落地房共五层,一楼至二楼是水泥楼梯,二楼至五楼是木楼梯,二楼和三楼地板是水泥,但上面铺了一层木板,四楼和五楼的地板都是木质的。”

  在公诉人出示的消防安全隐患督改单中,记者看到赵某的落地房存在3层(含)以上采用木楼梯、没有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全隐患。对此,赵某解释说,之前买了1个灭火器放在一楼,后来就没有买其他消防设备了。至于收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改单,他称自己不太懂,所以也没仔细看。

  另外,火灾事故认定书曾指出,起火原因为一楼后间壁扇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赵某称,出租前,一楼的电线是按照生活用电搭起来的,后来为了加工面条的便利,一楼租客拿着他的身份证明去把电线重新进行了改搭。一楼的风扇也是租客自己安装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将新做的热面条吹干。为此,他曾提醒过租客一定要注意用电安全。

  公诉人认为,赵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已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官说法

  将房子出租给他人,除每月收取租金外,其余事情是不是就真的“事不关己”?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房东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一旦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瑞安法院了解到,房东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入刑的案子还真不少。

标签: 火灾 房东 刑责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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