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2日讯 房子登记在老公一个人的名下,老婆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却遭到了拒绝。就为这事儿,结婚26年的“两口子”把架吵到了法院。
为了房产证上一个名字老夫老妻对薄公堂
今年51岁的黄女士和54岁的潘先生,结婚已经26年,有两个孩子。
2001年4月17日,两口子购买了温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2003年9月11日,这套房子登记在了潘先生名下。
虽然这套房子是两个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买的,不过根据现在房屋登记新政策,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丈夫就可以将房屋抵押贷款,对此黄女士很是担心。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黄女士让老公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但遭拒绝。最终她选择将老公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产系二人共有,黄女士享有50%的份额。她还请求法院判令潘先生到房管局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
2015年4月29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黄女士与潘先生的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并于同年6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
共同购买的房产妻子如愿在产权证上加了名字
庭审上,潘先生一方称,这几年他和老婆黄女士一直闹小矛盾,两人曾有口头协议,约定说涉案的这套房产归潘先生所有,另有一处房产归黄女士所有。她认为二人是夫妻,不需要确认共有份额,黄女士这么做是变相分割财产。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中,黄女士与潘先生在199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4月购买涉案房产,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另行约定涉案房屋归属,所以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对于黄女士主张的按50%份额共有,法院不予支持。对黄女士主张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这套房产属于潘先生、黄女士共同共有,并判令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黄女士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近日,该判决已生效,黄女士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如愿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法官说法:属共有财产的可提出加名异议
黄女士所称的房屋登记新政策是指2014年5月12日实施的《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落地后,温州市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不再审查夫妻关系,今后房屋出售时,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即可。房屋出售、赠与、抵押,房管部门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名字的,配偶不同意的,配偶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认定为共有人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鹿城法院分析,自2014年5月12日新的房产登记办法实施以来,两夫妻来法院打“确权”官司的虽然有,但是数量不多,大多数夫妻最后还是会选择和解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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