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5日讯 昨天是情人节,可能再不久,不少恋人就将步入婚姻的殿堂。订婚彩礼,是宁波的习俗,也是婚姻中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昨天,慈溪法院发布了近4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调研,热恋中的男女或是双方家长都可以看看。
平均彩礼在11.88万元
去年6月,慈溪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的是一对办了酒席还没来得及领证的新婚夫妻。
夫妇俩都是80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个月后就订婚了。
订婚前,男方托介绍人给女方下了48万余元的聘金,“包括价值3万余元的钻戒和金器。”男方说。
女方实际收了16万余元和一枚钻戒,其余的30多万元通过介绍人退回,至于金器,女方称没收到过。
去年2月,两人摆婚宴后同居,但实际共同生活不到4个月,就因为琐事产生矛盾。女方说主要原因是男方不愿意领结婚证,但男方不承认。去年6月,男方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聘礼和金器首饰,女方不愿意。最近,慈溪法院以婚约关系解除为由,判决女方返还聘礼13万元以及钻戒一枚。
慈溪余姚地区的彩礼金额,在宁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慈溪法院统计了2012年以来50多起婚约纠纷案件发现,涉案返还的彩礼平均金额在11.88万余元,涉案的恋人从相识至订婚的时间,平均仅为6个月。
“纠纷的原因之一是相处时间太短,约7成涉案男女都是相亲认识,介绍人在介绍双方情况时往往夸大优点,隐瞒缺点,而双方经过短时间的相处即匆忙订婚,可能并未考虑清楚,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慈溪法院一名法官说。
哪些赠与算彩礼?
值得关注的是,产生纠纷的男女或者说两个家庭,对于什么样的赠与属于彩礼,认识上是有巨大偏差的。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男方起诉时,往往把恋爱过程中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都视为彩礼,但女方只认可男方给付的大宗金钱,至于给付的财物等,如果并非主动索取,一般认为是赠予。
法官说,到底哪些赠与算彩礼,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目前法官们多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被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消除,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
“因此彩礼应当至少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并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婚约,或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就不是彩礼,而是一般的赠与行为。二是彩礼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如果给付的是价值较小的物品或少量现金,比如见面礼,目的在于增进感情,则不能认定为彩礼。”
法官会判怎么还?
调研中称,很多地区彩礼返还的习俗是,女方悔婚的全部返还彩礼,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还彩礼。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未必如此。
法官说,关于彩礼返还数额,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原则是,若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一般以查实的数额,判决女方全额返还。但是对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酌情判决女方部分返还。对于具体返还的比例、金额,则由法官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其间生活费用的来源、双方开支情况等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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