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4日讯 “我有几次忘记带钥匙,只好爬窗进家门,小区保安从来没有发现过,我觉得物业所谓的监控是很不到位的。”日前,在吴兴法院的法庭上,几位来自同个小区的证人振振有词,齐声指责物业没有按约履行管理义务,要求其承诺进行整改,“我们之前没有想过不交物业费,但是交了第一年物业费后,发现管理特别混乱,有必要进行‘督促’。”
两年万元物业费服务协议起争端
在房屋交付后,也就是2012年,容先生和陆女士夫妇两人便与该小区的物业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
记者看到,根据协议的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消防管理、公共绿化等。
针对物业费收缴问题,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取。排屋每月每平方米1.5元,并且自房屋交付使用起,每年预收一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个缴费周期前30天,履行缴纳义务。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纳额的千分之三的支付滞纳金。也就是说,假设近300平方米的排屋,仅每年的物业费一项,就要支出5000多元。
业主:管理存在瑕疵物业:已经履行义务
高收费应当意味着更完善的服务,然而,在陆女士和容先生眼里,物业服务的“性价比”却并不高。“从协议的服务内容来看,我们(包括其他部分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存在诸多不足。”两人随后列举出了种种问题。比如:小区外围墙灯没有全部点亮,损坏后也无人修理,高层有部分过道没有照明;没有开启监控系统,没有聘请正规的保安人员看护,有时传达室没有人值班,对进出人员及汽车不登记不管理,也没有在小区内进行安全巡逻。
此外,小区的公共绿化也存在问题,枯死的植物未作处理、补种,小区游泳池内都是污水,垃圾没有及时清理,破坏了小区的美观并影响了地下车库停车……
对此,物业反驳称,他们已经履行了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义务,并拿出了2013年至2015年度的保安巡查记录、保洁工作检查台账、门岗外来汽车车辆登记台账、巡查台账、地下排污检查记录等。物业还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多次上门或发函催要,两人一直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其应缴纳的物业费(两年),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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