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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昨起正式实施 人身保护令:教你对家暴说不
2016年03月02日 09:37:22 来源: 台州晚报 记者 包斌斌

   浙江在线03月02日讯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

  《反家庭暴力法》昨起正式实施,椒江区人民法院昨召开新闻发布会——

  “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

  昨天,椒江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市民介绍这部新法。

  据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辉介绍,椒江法院近5年审结的1525件离婚纠纷案件中,有近20%案件的离婚原因涉及家庭暴力。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打自己老婆别人管不了”、“老子教训儿子,天经地义”,以往因家庭暴力被普遍认为是“家事”,公安机关、妇联等机构接到举报后,一般仅作现场调解而不制作书面笔录或者其他材料,导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家庭暴力的事实难以认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家庭私事,而是社会公害,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张辉说。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张辉表示,受害人要及时大声说出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如立即拨打110报警、及时就医并保管相关就医凭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行虽然无法彻底消除家庭暴力的发生,但为依法预防惩治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对遏制家庭暴力的泛滥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张辉说。

  5大亮点遏制家庭暴力

  张辉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

  传统观念中,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残害行为才算得上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列为家庭暴力的行列,使得法律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更为广泛。

  亮点二

  反家庭暴力,不单是家里的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没有报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人将依法受到处分。

  亮点三

  《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受法律约束。

  亮点四

  张辉表示,在离婚案中,常有当事人表示对方有暴力行为,但无法提供能被法院采纳的有效证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如果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

  亮点五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辉介绍,人身保护令提供了多种保护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标签: 反家暴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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