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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许江谈慈善法——社会良心的集中体现
2016年03月12日 07:30:48

  各位代表,早上好!我是许江,中国美术学院院长。

  作为一名文化工作者,在我看来,慈善法不仅是一部法律,更是社会良心的集中体现,人性历史的积淀和表达。

  “慈”,它的含义是什么?《说文解字》这样解释:慈者,爱也。从心,兹声。而“兹”,又是广大繁茂的意思。“亲爱利子谓之慈”,“恻隐怜人谓之慈”。慈善就是扶贫济困的情怀,它是慈悲,是怜悯,是一种人性的本能。

  当下,随着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慈善法愈发显得重要。2016年1月,我所任教的学校发生了一件事。一位国画系的毕业生不幸身患重病,为帮他筹集医药费,老师和同学们号召爱心人士伸出援手,最终在24小时内筹集善款共150万元人民币。这原本是件好事,但却有人对师生们的动机提出质疑,并质询善款的去向。

  一件小事,闪烁人性之善,却也展现出许多人对慈善行为的不信任感。如何让行善者与需要社会帮助的群体迅速对接,这正需要慈善法加以规范和引领。

  放眼全球,1601年英国颁布了全世界首部慈善法;日本虽未出台慈善法,但在1972年成立公益法人协会,通过执行公益法人制度,普及、推动民间公益活动,鼓励并规范慈善行为。

  法律,并非我的专业,对此方面,我知之甚少。但作为关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热心人,我也有三个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确慈善和税法之间的关系。

  这对关系十分敏感,也是关乎慈善事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我们看到,尽管美国不曾出台慈善法,但多年来依靠其税收制度,不断推动和监督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

  在美国,倘若个人或企业将受益的部分或全部捐赠给非营利机构,那么它的计税标准就会降低。当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慈善的方式,也存在争论。社会公众担心出现借慈善逃税、变相转移财富等行为,从而导致国家财政付出高昂代价,甚至出现税基萎缩的状况。

  但无论如何,我认为,非常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支持、鼓励慈善行为。

  第二,高度重视慈善文化的培育和传播。

  慈善文化的内涵是济贫救困,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慈善事业不只是富人的行动,而应是“众人的行动”,每个人都有助人的能力,“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慈善法应加强对志愿者的鼓励,规范他们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益。

  慈善文化的培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如通过多种文艺形式,宣传、颂扬历史人物和事件,传承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通过家庭、学校的教育,从小培养个人的行为习惯和爱心。

  第三,法律还应该保护慈善募捐者,用相应的法律条款,保证其不被随意“网黑”和打击,从而守护慈善的尊严。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丁谨之 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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