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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16种情形,重者要“下课”问责
温州在全省率先制定“为官不为”标准
2016年03月24日 11:00:05 来源: 温州日报 记者 姜巽林

   浙江在线03月24日讯 日前,市委印发《温州市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向“为官不为”动“刀”。温州成为全省最先出台专项制度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的地市,对“为官不为”的具体情形作出界定,并明确了启动处理依据。

  “为官不为”有16种表现

  办法详细列出16种“为官不为”的具体表现。可大致归为以下几类:

  ●工作落实不力,不思进取、安于现状

  如:对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抓工作落实不力,承担的工作任务进展缓慢,或多次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

  ●工作不在状态,不催不办、推诿扯皮

  如:工作拈轻怕重,岗位挑肥拣瘦,遇到问题绕道走,不能有效履职尽责;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或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不见纪要不办事、不见批示不签字,搞“中梗阻”,对该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大局意识不强,部门利益至上,或者对应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不愿攻坚碰硬,缺乏担当、怕得罪人

  如:改革攻坚意识不强,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造成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难点工作推进不力,贻误事业发展;担当精神缺乏,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不良影响;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不敢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怕得罪人,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进行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刁难群众企业,敷衍塞责、整改不力

  如: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遇群众和企业办事推三阻四、敷衍塞责,甚至刁难群众和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8类线索是启动处理依据

  办法将8种问题线索作为启动处理程序的重要依据。包括: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重点工作专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察、日常考察及平时走访了解中发现的问题;巡视巡查反馈的问题;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反映的问题;信访举报、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情节严重的可免职、降职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提醒、函询、诫勉、组织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其中,对为官不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差,或者经教育提醒、诫勉处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视情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受诫勉处理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以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业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标签: 问责 为官 干部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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