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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企业家座谈"浙检21条" 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16年04月08日 22:55:53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记者/胡昊
【摘要】 今天下午,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召开服务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和南存辉、楼永良、仇建平等9位商界大佬就检察机关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1条”进行了交流座谈。

        浙江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召开服务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

  浙江在线杭州4月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胡昊 首席编辑/赵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3月12日发布保障非公经济18条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在近日发布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1条。

  今天下午,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召开服务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和南存辉、楼永良、仇建平等9位民企大佬就浙江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1条”进行了交流座谈。

  南存辉:审慎对待浙商走在前列的“创新”

  建议设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

  全国政协常委、省工商联主席南存辉认为,敢为天下先的浙商,在发展过程中会有一些创新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应该用包容性改革思维,依法审慎对待。“很多东西别的地方没有,但是浙商先做出来了,这就要看是不是合法,是不是要支持,需要包容性思维。”

  南存辉认为,对待非公经济,要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区分和正确把握政策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违规和个人犯罪、合法收入和违法犯罪所得之间的区别,既要依法惩治犯罪者,又要支持创业创新者,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

  “在办理企业案件的时候,也希望检察机关注重办案策略和方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最大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和职工就业工作的不利影响,既要严格办案,又要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南存辉希望,浙江省检察机关能够和非公经济建立一种新型的政商关系,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同级的工商联建立新型沟通协作机制,除了指定联系处室外,还要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建立日常联系、投诉反馈等途径。检察机关也应该多到非公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的诉求。

  对非公经济平等对待严格区分个人和企业

  浙江企业家纷纷点赞21条

  对于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21条,企业家们普遍反映“要点赞”。

  省工商联副主席、中天建设集团董事长楼永良认为,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21条中,非常适时地提出了对非公经济平等对待,对非公经济寻求法治平等化,遇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职务侵占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犯罪问题时,要多加关注、平等保护。

  他也希望,司法机关能慎重对待非公企业涉及税务的案件,可以有一定的容忍度。

  省商会副会长、中南建设集团董事长吴建荣和楼永良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司法公正是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非公企业同样重要,“我们呼唤司法公正,要打击违法犯罪,也要保护诚信企业家”。

  省工商联副主席、西子联合控股董事长王水福则认为,非公企业都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里,通过正常的渠道、以透明的方式进行行业竞争,只有环境平等了,才能更好地发挥浙商“敢为人先”的精神,坚持实业经济,加强品牌创设。

  企业家们关注的另一个重点,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省工商联副主席、巨星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仇建平认为,只有把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后顾之忧解决了,企业才能一门心思搞发展,做大做强。“这个21条就是解决企业后顾之忧的措施。”

  仇建平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违规成本太低的问题:“企业转型要创新,要改造,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了,那对企业来说怎么去创新呢?”

  省农业投资商会会长、杭州鑫伟科技董事长杨宗鑫也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合法合规的经营模式创新、科技创新等。

   汪瀚:风险评估是“浙检21条”最大亮点

     将全力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众位企业家畅谈看法,检察长汪瀚听得很认真,时不时在本子上记录着。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公企业案件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这是在‘21条’中,最具有浙江检察特色的条文,也是最大的亮点。”汪瀚说,在立案查处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和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非公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等司法环节,检察机关会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做出应对处理,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及时主动服务非公企业发展。

  “浙江是创新强省、互联网金融大省,面对创新中出现的失误犯错,检察机关的21条就很切合实际。”汪瀚认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杜绝选择性司法。

  在“21条”中,规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和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和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设计的经济纠纷和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检察机关要严格注意区分,还要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简单地视为犯罪。

  “21条”还要求检察机关做到四个“慎重”和两个“妥善”,即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慎重批捕、起诉非公企业涉嫌逃税罪、骗取进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妥善处理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妥善处理非公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

  “这21条意见不光好看还要好用、管用,希望成为民营企业家的降压灵、定心丸!”汪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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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首席编辑 赵洁

标签: 检察院 非公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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