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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揪出贩毒案幕后主犯 省检察院纠正一起死刑错案
2016年04月15日 05:50:12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浙江日报记者 翁浩浩

   浙江在线04月15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翁浩浩)“人命关天,现在心里终于踏实了!”日前,拿到省高级法院周瑜、杨占华案终审判决书时,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周甲准不禁感叹。

  正是他的“火眼金睛”,纠正了一起死刑错案,又成功追诉幕后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法院二审阶段,既纠正一起重大错案,又追诉一起死刑案件,这在浙江检察史上尚属首例。

  贩毒案件暗藏疑点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14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一名男子出现在平阳县昆阳镇振兴路信用社门口,“杨占华贩毒了,立刻行动!”伴随一声令下,早已埋伏在四周的公安民警迅速行动,当场查获冰毒1499.37克。随后,民警又在杨占华的租住房里搜获冰毒592.87克、麻古疑似物0.21克以及电子秤等物品。

  杨占华何许人也?1977年出生的他,老家在江西,一直无业,还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从2014年4月起,他来到平阳县干起贩毒的勾当。被抓后,他始终辩解称“是受罗某(在逃)指使负责放置毒品,对毒品的用途和去处一概不知”。

  同年12月18日,此案在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杨占华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应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承担主犯责任,于是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占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占华对此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月28日,周甲准受命作为杨占华上诉案的承办人。经过认真细致阅卷,他发现这起案件疑点重重。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里,银行卡里平时只有小额资金出入,从他经济状况判断,不像是贩卖大量毒品的主犯。而且通话记录显示,杨占华和罗某仅联系过一次,却跟另一个名叫周瑜的人频繁联系……

  周瑜又是谁?相关信息显示,周瑜是杨占华的老乡,经常往返于江西老家与平阳。

  “主犯可能另有他人。”周甲准据此判断,杨占华并不是受罗某指使贩卖毒品,很可能是受周瑜指使在平阳贩毒。

  按照以往办案的流程,周甲准一般只需对案件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可这次非比寻常,疑点重重,必须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于是,周甲准来到公安机关核实案件相关材料,果然发现周瑜有真正幕后主犯的重大嫌疑。

  为进一步印证自己的判断,周甲准立即提审了杨占华。面对检察官摆出的种种证据,杨占华终于松口,交代自己是受周瑜指使在平阳贩卖毒品。他所贩卖的毒品都由周瑜提供,他主要负责“抛货”,将毒品放置在秘密场所,以便下家来取。由于和周瑜胜似亲兄弟,他一直隐瞒着这个事实。杨占华还向检察官交代,他曾于2014年4月中下旬受周瑜指使贩毒900克。

  “周瑜才是真正幕后主犯,决不能让他继续逍遥法外。”周甲准觉得,当务之急就是将周瑜抓捕到案。

  主犯现形真相大白

  2015年3月18日,省检察院为此专门发函,要求平阳县公安局对周瑜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抓捕归案。6天后,平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周瑜立案侦查,并于3月26日在江西省修水县将周瑜抓获。经审讯,周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得知周瑜落网的消息,周甲准当即赶赴平阳县公安局,要求公安机关在现有证据基础上进一步查清周瑜和杨占华在共同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毒品的上家、下家情况及资金去向等,并就杨占华交代的遗漏毒品犯罪事实进一步核实查证。

  在检察官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在周瑜和杨占华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周瑜负责提供毒资、联系毒源和毒品下家、掌控利润,杨占华仅负责“抛货”。同时,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增加认定周瑜、杨占华二人贩卖毒品数量500克。

  原来,周瑜和杨占华来自江西省修水县同一个村,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铁。后来,周瑜走上贩毒之路,看到杨占华离婚后一人带孩子,又没生活来源,就带他到平阳一起贩毒。

  杨占华被抓后,周瑜得知没被供出,于是出钱帮杨占华聘请律师,并且还旁听了杨占华贩卖毒品案的一审庭审。周瑜坚信,既然杨占华扛下全部罪名,自己肯定没事。于是继续潇洒度日,甚至在被抓那天还在做“生意”。

  “是我害了杨占华,带他走上这条路。”周瑜面对检察官讯问时说。

  到此,周甲准十分确定,一审认定的杨占华单独贩卖毒品属于事实认定重大错误,并导致对杨占华适用死刑不当,而且有漏犯和漏罪,应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意见得到了省检察院检委会的同意。

  漏网之鱼被判极刑

  2015年5月12日,杨占华贩卖毒品案二审开庭审理,省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同年5月25日,省高级法院采纳了省检察院的意见,对杨占华贩卖毒品上诉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周甲准又及时与温州市检察院的承办人沟通案情,告知幕后主犯周瑜已到案,并应增加认定贩卖毒品数量,需要重新认定公诉指控事实。温州市检察院根据意见,增加起诉杨占华贩卖毒品数量500克,并以周瑜、杨占华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对周瑜提起公诉。

  温州市中级法院将周瑜、杨占华二人合并审理,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瑜和杨占华共同贩卖毒品共计2500余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瑜对这一判决不服,认为自己和杨占华作用相当,一审对自己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今年2月16日,周瑜、杨占华贩卖毒品上诉案二审开庭审理,周甲准作为省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瑜在共同毒品犯罪中负责毒源、联系下家、提供毒资、掌控利润,而杨占华仅负责放置毒品,一审判处周瑜死刑、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量刑均衡、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11日,省高级法院采纳了周甲准出庭意见,驳回上诉人周瑜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目前,周瑜的死刑判决在最高法院核准中。

标签: 检察院|贩毒|主犯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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