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1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汪子芳) 买卖二手房,却意外发现土地证已经过期,这种令人惊愕的事情,温州多位市民都已经碰到。从4月13日开始,本报连续报道温州二手房土地证到期、市民无法交易房产的难题。温州国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到期情况仍然无解。
此后,土地证撞限问题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多家媒体介入报道,成为近几日网络热议的焦点。
昨天上午8点,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国土之声发布消息: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延长问题。
温州二手房土地证过期
多位市民遭遇买卖难题
4月13日,本报跟进报道了温州市民王先生的窘境。
今年3月,王先生在温州水心榆组团买了一套二手房,办好房产证和契证后,4月初,正当王先生准备过户土地证时,他却意外发现,这套二手房的土地证已经在3月4日过期。温州市国土局鹿城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如果要拿到新的土地证,必须缴纳30万元左右的续期费。
根据温州市国土局初步排摸,仅在温州市区就有600多宗房产,其土地证将在2017年12月31日过期,这些房子主要分布在温州市主城区横河北新村、水心组团、上陡门等社区。到2019年到期的土地证约有1700多宗,主要集中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这三个区域。
温州市国土局解释,土地证续期问题依然无解,只能按照目前的土地出让政策续交土地出让金,不过由于费用较高,目前温州仍没有一起土地证成功续期的案例。
土地证撞限引起全国关注
各大主流媒体发声呼吁顶层设计
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土地证到期后怎么办?本报报道刊出后,随着舆论发酵,温州房屋20年土地证撞限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新闻、澎湃新闻、新京报相继发文跟进此事,呼吁市民“查看自家的土地证”。
4月17日,新华社发文,呼吁政府尽快进行顶层设计。
新华社报道称,尽管温州出现的“到期房”总体量不大,但也关系到几百户家庭的切身利益,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妥善解决,“长远看,量大面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会在几十年后集中出现。如果不未雨绸缪、提前进行顶层设计,有可能引发房主的不安。因此,用法律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越来越迫切。”
4月18日,温州市政府专题听取温州2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的工作汇报,温州市国土局介绍,目前已经完成政策建议初稿,将在专业人员讨论之后交由上级政府研究决定。
昨天上午8点07分,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国土之声发布消息: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延长问题。
深圳率先回应续期政策
一次性补交基准地价35%
据《央广新闻》昨日报道,深圳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三十多年来,深圳的土地使用方式和年限几经改革。对于土地使用权,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当时的规定,住宅用地年限为50年,而商业用地的年限只有20年,因此,在2002年深圳便遇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深圳颁布了《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的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土地的使用年期。
4月19日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也通过官方微博,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1995年9月18日前出让的土地,一种情况是在此日期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一种情况是在深圳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需要注意的是,2004年颁布的《若干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之前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现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相统一。通俗的讲,1995年是一个分水岭,1995年之前,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而1995年之后,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变成了七十年,《若干规定》只是让原来50年的使用权在补交地价之后变成70年。
举例,今年3月,福田区长城大厦的一处80平米市场价约600万的物业,在补交了4万多元的土地价款之后,被深圳市规土委批准,将使用年限从原来的1985年到2035年,变为从1985年到2055年。业主是以35%的折扣价格补交了这20年的土地价款之后,将土地使用权从50年延长到了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即70年。
但归根结底,深圳的措施只是一个缓兵之计,还是没有解决70年后怎么办这一问题。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1995年9月18日之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政府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404 Not Found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