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6日讯 (钱江晚报通讯员 董斐 记者 吕艺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记者了解,这个标准是金华中院都根据浙江省上一年度各项统计数据,再进行细化调整后划定的。
金华中院提醒,这些标准是人民法院判决的适用标准,供大家参考。在实际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还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以下是节选的其中部分赔偿标准。
1、误工费
城镇居民误工费:119.76元/日;农村居民误工费:80.94元/日。
2、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每年43714元,农村居民每年21125元;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算起来死亡赔偿金最高约87万元。
3、丧葬费
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1元/月×6个月=24186元/人计算。
4、交通费
市内20元/日。
5、精神损害抚慰金
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不构成伤残的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酌情考虑。
有人问:“我的户口是农村的,但每天都在市里上班,那赔偿标准是怎么来划定的?”
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差别问题是金华中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细化调整的,跟其他地区可能有一些区别,大家要特别注意。”
以下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比如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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