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1日讯 今年1月14日,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男方与女方还可获得“延长护理假和产假”的福利待遇。
不久前,刚刚生产完的椒江市民柳女士高兴地盘算着,在法定产假期满后,自己还能再享受到30天的奖励假。不过对此,柳女士也产生了一些疑问:“针对这多出来的奖励假,相应的生育津贴有没有随之跟进呢?”
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柳女士是一名银行职员,前不久刚剖腹产生了一对双胞胎。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享受产假,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而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进行了延长。该《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也就是说,柳女士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而对于一般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至少可以休128天产假。
针对“奖励假”期间的福利待遇未落实
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根据《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既然有了‘奖励假’,那产妇是不是可以享有相应的生育津贴了呢?”最近,不少像柳女士一样生了孩子正在休产假的女市民,开始关注到这个问题。
然而,一些产妇了解到的情况是,针对“奖励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产假期间工资,其单位并不知道如何落实。
省里正在研究相关配套措施
对于产妇合理享有的“奖励假”,柳女士认为,同样需要保障它的福利待遇。
“对于原有的基本生育假,有些单位一般只发基本工资,另一部分由生育津贴来补偿。”刚刚休完98天产假的市民林肖,正好面临了“奖励假”期间的尴尬,“单位表示不知道如何处理这段时间的福利待遇,能否拿到相应补贴还是未知数。”
针对市民关心的“奖励假”期间的生育保险问题,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了解到,目前,省级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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