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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拉开商业车险改革大幕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2016年05月14日 13:00:14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浙江在线05月14日讯 (钱江晚报通讯员邵颖)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部署,浙江保监局下发了《浙江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浙江省商业车险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计划,我省(不含宁波市)财产保险公司将于今年6月3日晚进行新旧车险业务系统切换,正式实施商业车险改革工作。

  保费与风险不匹配

  车险改革势在必行

  为何商业车险要改革?据浙江省保监局相关人士介绍,我国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主要基于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ABC三套标准,责任范围和费率水平基本一致,行业沿用至今未做实质性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一是保费收取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有失公平性原则。例如有些车主安全意识强、出险情况少,理应获得更为优惠的保费,一些出险多的车主也应缴纳更多的保费,而目前的制度奖优罚劣不够明显。除此之外,价格相同而品牌型号不同的车辆投保时保费相差不大,但出险后维修价格则会大不相同,因此,针对不同车型理应在保险费上予以区别对待。二是原有的ABC条款部分内容亟待完善,消费者迫切希望改变。例如“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条款容易引发争议,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三是行业同质化严重,服务能力需要提升。改革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车险产品没有太大差别,市场上特色化的产品少,消费者缺乏选择余地,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动力不足,市场缺乏活力,行业整体的服务能力亟待提高。

  新费率定价更合理

  保障范围更广

  “改革后示范性条款,相对旧条款而言,新条款内容更为通俗化,更加科学合理。”浙江省保监局人士介绍,首先,保险金额确定更合理。改革后的条款将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及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统一为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有效解决了“高保低赔”的问题;其次,保障范围更广泛。删除了多达15条责任免除,明确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等概念,减少了理赔纠纷,使权益保障更加充分。例如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出险、车上货物或者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等在新的行业示范条款下均可获赔,直系亲属也可以作为“三责险”的“第三者”赔付,投保了专项附加险后,将不再扣减找不到第三方的30%的绝对免赔;再则,索赔方式更加明确。车辆受损后车主既可以向责任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授权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有效解决了“无责不赔”的问题。

  新条款实施后,费率制定更加公平。出险率低的车辆享受的无赔款优待折扣系数将加大,而出险率高的客户,无赔款优待折扣系数的惩罚力度加强。

标签: 商业车险|改革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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