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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致两人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车险18分钟后才生效
2016年05月16日 21:35:54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浙江富阳的杜先生开着新买的车上路,不幸撞上一辆电动自行车致两人身亡,更想不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车祸发生时离小型客车的保单生效时间还有18分钟。也就是说发生车祸时,杜先生购买的保险还没有生效。
图片来自网络

       浙江在线杭州5月16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许青青 首席编辑/赵洁)去年6月,浙江富阳320国道新桥段发生一起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和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上的两位老人不幸死亡。

  杜先生是肇事小型客车的驾驶员,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时,对方拒绝赔偿,给出的理由是车祸发生时离小型客车的保单生效时间还有18分钟。也就是说发生车祸时,杜先生购买的保险还没有生效。

       杜先生则认为保险公司此举并不合理,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新车上路发生车祸 导致两夫妻身亡

  2015年6月23日10点42分,住在杭州的王某(70岁)骑着电动车带着妻子(67岁)从富阳返回杭州,沿着富阳原3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20国道新桥路路口时,发生了意外。

  当时,王某遇上了红灯,但他依然骑着电动车左转,此时,一辆无号牌小型普通长安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了碰撞,车辆受损,骑电瓶车的王某夫妇受伤严重,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富阳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型客车司机杜先生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且设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和减速行驶。

  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同时注明:电动车司机王某在违法载人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的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因此杜某和王某两人都存在过错。

  声称还有18分钟保单才生效 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夫妇家属和杜先生表示认同,并在富阳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杜先生一次性向他们赔偿107万元。

  在这份协议中,62万为保险限额赔偿部分,就在杜先生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之时,却被对方告知拒赔。

  原来,就在杜先生购买交通事故中的这辆小型客车之后,便在富阳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分别是12.2万和50万元。

  两份保险单分别在2015年6月23日10点39分和10点38分确认收付并确认投保,保险期的生效时间为自2015年6月23日11点至2016年6月23日11点。

  不过,杜先生发生车祸的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10点42分,此时距离保单生效还有18分钟。保险公司认为,因为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可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时间生效,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负有明确告知义务。

  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其已经告知投保人保险生效时间,因此法院认为,保险人杜先生是在为新车投保并缴费后,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富阳区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对王某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赔偿部分由杜某承担。

  法官:新车投保应弄清保险生效时间

  案件宣判后,承办该案的富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也接受了浙江在线记者采访。

  法官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比较特殊,在于其发生事故的时间正好是机动车投保时间生效前18分钟。而当时,机动车车主已经对新购车辆进行了投保并缴费。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相关规定,两者均可以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具体时点生效。

  法官表示,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保险具体生效时间,但对于是否告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假设当时保险公司同杜某签订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说明了生效时间点,法院的判决则大不一样。

责任编辑: 首席编辑 赵洁

标签: 保险 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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