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 (钱江晚报通讯员 富法 记者 肖菁 实习生 沈筱婷)去年6月,杭州富阳的杜某新买了一辆长安面包车,他在富阳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份保险单分别在2015年6月23日10点39分和10点38分确认收付并确认投保,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3日11点至2016年6月23日11点。
没想到,当天中午10点42分,杜某的面包车就撞上了一辆电瓶车,电瓶车上的一对老夫妇不治身亡。
就在家属和小汽车司机杜某协调赔偿时,为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相应理赔,原因就是车祸发生时间离小型客车的保单生效时间还有18分钟。
事情就这样闹上了法院,我们来看看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
即使骑电动车夫妻闯红灯在先,他也面临巨额赔偿
事故的这一方,杜某是刚买了面包车,办了保险,连临牌都还没有上。
而事故的另一方,华某夫妇居住在杭州,两人一个70岁、一个67岁,那天他们骑着电瓶车从富阳回杭州。
电瓶车进入320国道新桥路路口时,两夫妻在红灯指示的情况下,依旧左转弯。
此时,正好杜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就撞上了。华某夫妇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富阳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型客车司机杜某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且设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和减速行驶;电瓶车司机华某在违法载人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的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因此杜某和华某两人都存在过错。
离保单生效差18分钟,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者华某夫妇家属和杜某表示认同,并在富阳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杜某一次性赔偿107万元。其中62万元为保险限额赔偿部分,由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当时杜某觉得赔偿应该问题不大,因为就在事故发生前他刚在富阳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分别是12.2万和50万元。
没想到,这时候保险公司跳出来说,因为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原来,两份保险单分别在2015年6月23日10点39分和10点38分确认收付并确认投保,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3日11点至2016年6月23日11点。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正好就是保险生效前18分钟。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告知,法院最终判了应理赔
双方因此闹上法院,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因为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可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时间生效,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负有明确告知义务。
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其已经告知投保人保险生效时间,因此法院认为,保险人杜某是在为新车投保并缴费后,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富阳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对华某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赔偿部分由杜某承担。
新车投保,应弄清保险生效时间
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比较特殊,在于其发生事故的时间正好是机动车投保时间生效前18分钟。而当时,机动车车主已经对新购车辆进行了投保并缴费。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相关规定,两者均可以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具体时点生效。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保险具体生效时间,但对于是否告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假设当时保险公司同杜某签订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说明了生效时间点,法院的判决则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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