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7日讯 12月13日上午9点至11点,《法律帮帮团》邀请来自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的谢竹颖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
当天上午10点,湖城王先生打进电话,想要咨询儿子婚姻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王先生说,儿子小王与儿媳妇于今年3月办了酒席。今年4月,儿子儿媳妇在湖州登记结婚。结婚时,儿子小王交给儿媳妇价值十几万元的结婚礼金,包括金饰、现金等。今年8月,儿媳妇生了儿子。
可是婚后不久,儿子小王和儿媳妇就经常吵架,现在儿媳妇提出要离婚。王先生想问的是:“儿子小王可以要回当初的十几万元礼金吗?”
对于王先生的疑问,谢律师说,彩礼的返还有特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谢律师表示,结婚给付彩礼是湖州部分地区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的。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另外,结婚之前给付彩礼要返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本案中,根据王先生的描述,小王夫妻俩是在婚前进行的彩礼给付,数额有十几万元的价值,数额较大。小王和沈某先办酒席,后登记结婚,婚后诞下一子。这些情况看来,小王和沈某不仅法律上是夫妻关系而现实中也已经共同生活。且王先生家没有出现因彩礼的给付而生活困难。虽然儿媳妇在结婚后不久就提出离婚,但由于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原则上王先生的儿媳妇不用返还当初收受的彩礼。
此外,谢律师还说,如果是婚后给予所谓的彩礼,即使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适用情形也不用返还财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婚后给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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