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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起火损失谁来埋单
2017年09月04日 09:49:23 来源: 湖州在线

  小王在某品牌的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购车当天,小王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等,其中包括自燃损失保险。

  新车购买后10个月不到的某一天,小王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家门口,凌晨时分汽车突然发生火灾。德清县公安消防经队现场施救,起火原因认定为排除雷击等外来火源,但不排除车辆自燃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小王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根据小王投保的保险险种情况,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起火车辆扣除残值后定损金额为187888元。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并向保险公司转让了追偿权益,由保险公司先行代为赔付后向第三者追偿。后保险公司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向汽车的销售者某4S店和生产厂家进行追偿,故保险公司将某4S店和汽车生产厂家A公司诉至德清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德清法院参照消防部门认定的火灾发生的原因,结合车辆起火部位,推定该车辆系自燃。

  承办法官认为,涉案车辆从购买到事故发生间隔为10个月左右,且无证据证明车主存在改装或使用、保养不当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车辆发生自燃,显然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德清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存在缺陷,造成车辆发生火灾并烧毁,因车辆的销售者某4S店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且能够指明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A公司,故德清法院最后判决A公司应对车辆发生火灾并烧毁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后A公司不服德清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标签: 汽车;自燃;保险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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