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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出台《规定》3月1日起实施 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7年02月27日 08:41:32 来源: 余杭晨报 记者 范建荣 通讯员 刘贤丰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余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余杭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进作出批示,要求把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到位,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的稳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防治大气污染、避免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有重大意义。本《规定》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临平街道、南苑街道、乔司街道、星桥街道的行政区域,东湖街道320国道以南行政区域,以及崇贤街道、良渚街道、五常街道绕城以内行政区域。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即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86212345)。

标签: 烟花爆竹;禁止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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