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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老赖”有了新招数 申请人可通过自诉让对方负刑责
2017年07月12日 08:59:00 来源: 每日商报 通讯员 辛成 实习记者 骆静怡

  昨天上午,杭州市首例申请人以刑事自诉方式提起的拒不执行判决案,在江干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3月,江干法庭公开审理了原告沈某与被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某以及第三人李某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第三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需向原告返回汽车四辆,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但李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同年7月23日,沈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四辆汽车,并支付相应租金。

  2015年6月,李某因拒不执行的行为,被司法拘留,并表示愿在6月底将剩余两车归还本案申请人,但至案发其仍未归还。

  沈某以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为由,于2016年12月向江干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控告的罪名成立。

  江干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帆说,以往对于拒执犯罪,要追究刑责。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才能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整个程序复杂漫长。而拒执罪自诉,其实是对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提供了双重保护,另行开辟了一条通过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新途径。

  去年7月,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自诉程序,但这种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却很少使用。少年庭副庭长闫世松透露,没有充分的证据是主要因素。他说:“自诉事件立案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个是需要提供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的充分证据;第二是被执行人不能下落不明;第三是情节严重。申请人自身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所以目前自诉案件少之又少。”

标签: 执行;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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