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之美/周铭摄
原水池取样
检查污水管路
检查雨污分流情况
2018年1月1日起,新《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是继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又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新法坚持问题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区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表示,新《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一百零三条,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大了破坏水环境的惩处力度,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八种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罚100万元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中,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等八种环境违法行为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罚款金额起步10万元,最高可罚至100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还可以责令企业限产、停产整治,直至停业、关闭。构成破坏环境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
申请的主体范围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
去向都要受监管
排污许可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去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办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把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源排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这次修法落实了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精神,有多处专门补充性规定: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也就是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具体的包括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
第二,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在工作中还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要求。
第三,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取得了许可证,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污,也就是禁止违证排污。
持证单位需自行监测数据
并确保真实准确
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行为
将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任务,持证单位要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的平台联网,这些信息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新法还相应明确了法律责任,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有行政的处罚,有刑事的处罚,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停产整顿,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明确化学品生产等企业
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监测地下水质
防止地下水污染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保护地下水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要求,新法指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同时,新法还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的防渗漏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提高对阻挠环保执法
惩治力度
拒绝环保执法
可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企业拒绝、阻挠、不配合环保检查的事件在日常执法中常有发生,此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拒绝、阻挠环保执法的具体情形,如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环保部门在执法中一旦发现企业有上述情形,可直接对企业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另外,新法还规定,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在复查时,发现企业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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