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瓜沥镇航民村
浙江在线杭州2月2日讯2月1日,一则“萧山农村独立式住宅时代将结束”的消息,占据萧山本地媒体头条。
记者了解到,原来,《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月28日起施行。今后,萧山农民想要造新房,流程将非常严格,在很多地区独立式住宅不再被允许建设。
独立式住宅受到严控
根据《细则》,萧山农村住房建设鼓励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集聚,鼓励多高层建筑,控制联立式,严控独立式。住房建设还实行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服从村庄规划,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应编制村庄设计,在这些村庄,建房需要完全按照设计要求来,例如“杭派民居”的建设。
普通农房建筑风格也有严格限制。风格类型和方案由镇里和村里从农居建房设计通用图集中选择决定,方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可以委托第三方设计,但外形风格风貌不能改变。
萧山还实行分区域建房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城镇区域外,独立式住宅建设依然受严格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宁围街道、闻堰街道区域内的所有村(社区),新塘街道、新街街道、义桥镇、所前镇绕城公路以内区域的村(社区),统一建设多层、高层。(绕城内实际已经停止审批农村建房。)
(二)临浦镇、瓜沥镇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区域内,成片的鼓励建设多层、高层,非成片的可以建设多层叠式排屋,严禁建设多户联排、联立式和独立式住宅。
(三)以上区域范围外的各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社区)和村庄布点规划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鼓励建设高层、多层住宅和多层叠式排屋,可以建设多户联排,严禁建设联立式(两户联建)、独立式住宅。
(四)在上述规定外的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多层住宅、多层叠式排屋和多户联排,可以建设联立式(两户联建)住宅,不得建设独立式住宅。个别确实受地形、规划等条件制约区域需建设独立式住宅的,须严格审批程序。
因此,除了个别区域外,可以说,萧山对独立式住宅下了禁令。
这类独立农宅将受到严格控制,除了极个别区域外,可以说,萧山对独立式住宅下了禁令
新建房屋实行总量控制
记者了解到,今后萧山实行年度农房建设新增用地总量控制。也就是说,每年新建房屋都有宅基地用地额度,额度用完只能再等下一年。
新规规定,各镇(街)应对符合建房条件和要求的农户进行调查统计,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萧山分局提出下一年度农村私人住房建设计划申请,国土萧山分局根据上报的村民建房计划,调查核实后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于次年3月底前下达各镇(街)计划建房额度,并同时抄告区住建局。各镇(街)在区政府批准的计划内实施农村村民建房,做到总量控制、建设有序。
在对新建房屋实行总量控制的同时,《细则》也规定,农村村民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不得建造附属用房,农村住房各项指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住房面积、层数、高度等指标,也应符合规定。
多层叠式排屋上下二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6层(不含架空层),后檐高度不超过22米,底层可以设架空层供二户共用。
多户联排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不含架空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2.1米,底层可以设架空层。
联立式(两户联建)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0.5米。
独立式住宅每户建筑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0.5米。
按城乡一体化政策建设实施的多层、高层住宅的面积,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
除了叠式排屋,萧山最常见的三种农村房屋类型,面积、层高、层数规定相似。
多户联排常见于新农村建设,两户联建和独立式在农村更加普遍。后两者标准相似,面积≤13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后屋檐高度不超过10.5米。多户联排还能在底层架设架空层,所以高度上比两户联建和独立式要多1.6米。
【浙江新闻+】
浙江去年发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新政
农房不能随便建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房建设管理有法可依,填补了长期以来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实现了对城镇建设活动和农村建设活动的闭合管理。
这个《管理办法》总共有二十六条,主要从农房建设管理职责、农房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着重解决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特色管控。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在农房建设管理职责上,《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在农房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上,《管理办法》都有详细规定。《管理办法》还对建房村民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低层农村住房设计,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未按要求施工等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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