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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中院2015年收了362件劳动争议案 最多的是工资纠纷
2016年12月23日 06:50:51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钱江晚报记者 叶梦婷 通讯员 樊一鸣

  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叶梦婷 通讯员 樊一鸣)昨天,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金华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报告》:金华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常年居高不下,已成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第二大类纠纷案件,仅次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且增长趋势明显。

  争议案件数量常年居高不下

  报告显示,金华中院2015年劳动争议收案362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84件,合计446件,约占二审民事案件的22%;2016年1-11月,劳动争议收案221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61件,合计282件,约占二审民事案件21%。

  这其中,群体案件数量攀升,民企纠纷频发,涉工资报酬类和涉工伤类劳动纠纷占绝大多数。

  报告分析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形势下行造成企业经营困难,部分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诉讼成本相对较低等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

  这五类案例最常见

  杨女士已经到了适婚年龄,三年前,她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杨女士和公司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这期间,杨女士怀孕了。怀孕9个月后,公司以杨女士即将生产,无法继续适应工作岗位为由,辞退了杨女士。

  杨女士当然不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后还告到了法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法官说,用人单位以无法继续适应工作岗位为由辞退处于孕期的杨女士,违反法律规定,杨女士依法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说,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解除或终止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期”妇女等特殊职工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案例,已经是金华劳动争议五类常见案例之一。

  另外四类分别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自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 沈正玺

标签: 劳动纠纷;工资;工伤;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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