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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金华34人因拒执罪获刑 市中级法院通报3起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04日 15:31:13 来源: 金华新闻网-金华日报 张黎明

  近日,金华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拒执罪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拒执类案件均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启动,共受理案件26件,涉及被告人(包括被告单位)共36人。审结案件共计25件34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2件12人,判处缓刑15件22人。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全部或部分履行执行标的案件10件,执结案件标的额达2370.7万元。

  据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郑晓鸣介绍,拒执罪犯罪类型多样,从金华审理情况分析,类型分布集中在“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有偿债能力履行而不履行”3种类型。此外,还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违反限高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

  据介绍,目前,社会公众对拒执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拒执罪案件除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动外,还可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自诉立案,但今年金华无一例是通过自诉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金华两级法院在强化联动、重拳打击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源头遏制拒执罪力度。如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对于凡是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借助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开曝光;对于发布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令的被执行人,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通报,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案例一

  胡某恶意转移巨额财产

  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后无法归还。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胡某变更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并将公司设备、人员、业务转移其女婿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某夫妇)名下,致使原公司成为空壳公司,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永康市法院审理后,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8个月,判处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

  案例二

  陈某、吴某拒不腾空房屋

  陈某、吴某借款150万元无法归还,兰溪市法院作出拍卖两人一套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5月15日将该房产拍卖给买受人胡某。之后,法院多次与两名被告人联系、张贴公告,陈某、吴某仍拒不腾退房屋,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兰溪市公安局以拒执罪对陈某依法拘留,2016年12月5日,吴某才迁出房屋。

  兰溪市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陈某、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案例三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陈某原系义乌市公安局公职人员,因与王某、陈某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陈某应分别支付两人购房款127.5万元和128.5万元,并赔偿损失。2014年8月1日,陈某与两人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且在明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情况下,仍将其公积金账户内13.7万元钱转入其妻子账户。法院将陈某工资账户冻结,陈某却要求其所在单位将工资打入其新开设的银行账户,导致生效判决书无法执行。

  市中级法院裁定由浦江县法院审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8个月。


标签: 老赖;执行;拒执罪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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