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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金华经验”立法 让金华乡村更美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诞生记
2018年06月04日 08:18:51 来源: 金华新闻网 记者 王龙玉

  近年来,金华分类垃圾桶成了“网红”,数次登上《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等 “大舞台”。

  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其上升到法治层面。该条例6月5日正式实施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就不是政府部门想管不想管、老百姓可做可不做的“小事”了,而是全市上下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是涉及违法的“大事”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金华经验”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垃圾治理。早在2005年,我市就在新农村建设中探索建立“户集、村收、乡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缓解了农村垃圾出路问题,乡村环境卫生大为改观。然而,农村垃圾全部转运到城里,给城市垃圾填埋场增加很大负担,到2013年底位于金东区十八里的市垃圾填埋场接近饱和,重新选址新建填埋场又困难重重。

  为此,2014年我市进行了一场“农村包围城市”的垃圾分类实验。经过3年多的探索实践,到2017年底,全市已有145个乡镇、4230个行政村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据测算,每年可减量农村生活垃圾66万吨以上,减少清运和处理费用约2亿元。

  “从点上开花到面上推广,其实就是不停试验、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纠正各种反复的过程。”市农办副主任郑俊杰说,试点之初,他们就坚持“农民可接受、财力可承受、面上可推广、长期可持续”的原则,得到农民点赞和专家认可,垃圾分类迅速在农村得到推广,农村整体变美了,水变干净了,苍蝇蚊子少了,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根本性改善。

  4月2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垃圾分类、减量变宝》为题向全国推介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二次四分法”和“ 党建+垃圾分类”等经验,这已经不是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第一次受到全国瞩目。2016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金华经验”还被住建部发文推广。

  立法历时两年多 逐渐凝聚共识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2015年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就想到运用地方立法推进农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将条例的制定列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7年又进一步提升为年度立法计划中初次审议项目。

  2017年7月底,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市人大农委组织力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了初审报告。10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印发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地方立法咨询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金华人大门户网站公布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人员先后赴浦江、义乌、兰溪、东阳等地和在市本级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市、县(市、区)政府及条例所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分拣员(监督员)代表,市人大代表等的意见,累计收集各类意见建议400余条。根据前期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作了多轮研究、修改。

  市委常委会也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并予以原则同意。12月28日,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至此,这部前后耗时两年余、历经多轮修改的《条例》终于“呱呱坠地”。 据悉,这是我市制定颁布的第三部实体法,是省内第一部、全国范围内较为领先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过程就是推动工作、凝聚共识的过程。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实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但仍然存在面上不平衡和重视程度不等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条例正式实施后,执法部门有权对不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分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将更加有利于巩固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成果,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此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突出问题导向 凸显金华特色

  “从调研阶段到审议阶段,就要不要单独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相关责任主体的划分等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但这些争议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做得更好,大家在多次调研和反复沟通中逐渐达成了共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告诉记者,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审批中,对金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条例切口小,符合金华实际,具有地方特色。

  条例将金华首创的“二次四分法”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写入地方立法。“二次四分法”是金华老百姓智慧的结晶,操作简便,易学易做。据金东区抽样调查,这一分类办法的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分别达100%和99.3%。“二次四分法”在保证较好的分类减量效果的前提下,实现了分类最简化,大大降低了推行难度,利于农户分类习惯养成,促进了垃圾分类全面推行,是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成功的关键一招和最大特色。如何总结提炼 “二次四分法”的分类模式,将“二次四分法”准确写入地方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一大考验,也是条例能否体现地方特色的关键。

  考虑到老百姓口中的“会烂垃圾”“好卖垃圾”并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条例最终采取“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的表述方式,来表达“会烂垃圾”“好卖垃圾”,这一表述方式既考虑到法律语言的严谨化要求,又照顾到我市实际,也便于老百姓理解。

  对不按照“二次四分法”分类模式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条例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法规是有强制力予以保障。对于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收集、运输经营者不按照“二次四分法”分类模式投放农村生活垃圾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从而为“二次四分法”分类模式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这种接地气的表述不仅增加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方便今后全面贯彻执行,还有利于将金华经验进一步推向全国,为其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地方提供参考,促进农村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我市法律界相关人士说。

  条例还厘清了政府部门和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众多环节,同时涉及政府部门、农户、分拣员(监督员)、村委会、乡镇等多个主体,如何划分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主体在多个垃圾分类环节中的责任是条例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提升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关键。条例结合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践和调研中征集的意见建议,厘清了相关主体在各分类环节中的责任,并予以明确。也就是说,不同区域、不同环节出现的问题,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违法成本不低、最高可罚2万元

  记者注意到,条例不仅对垃圾分类工作应做什么、怎么做给出全面的规定,同时对各种违法行为也规定了处罚措施及力度。

  除了对垃圾投放人不按规定分类进行最基本的处罚外,条例对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的处罚力度更大。条例中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运输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未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在运输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有第一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垃圾分拣员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此外, 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或者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将良法转化为善治需要社会各方切实遵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剑敏表示,这部条例不仅是对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践的归纳总结与提炼,也是我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助推和美乡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是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顺利施行。

标签: 农村生活垃圾;条例;人大常委会;生活垃圾;二次四分法;垃圾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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