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金华 正文
不是“避风港” 金华市区将出招破解小区停车乱象
2019年02月20日 09:56:05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徐朝晖

  一边是外来车辆占用公共泊位过夜,一边是本小区业主四处兜圈找不到车位;这边本小区业主车库车位不够用,那边却擅自兜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小区车位紧张,见缝插针,乱停乱放,挡了小区的消防通道和出入要道;两只后轮停在路边,两只前轮压上了绿化带……

  小区停车难矛盾突出,回家停车车位靠抢,车库门前挡道,停车乱象百出,邻里纠纷不断,长期以来是居民生活的一大“痛点”。对小区乱停车,居民们颇有怨言,但物业企业没有执法权徒叹奈何,屡劝难止。

  目前,我市正在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居民小区还能继续成为乱停车的监管盲区和“避风港”吗?2月18日,《金华市市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作出公开回应。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车库车位供需更趋紧张,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住宅小区最突出的民生问题之一。”起草该办法的市建设局有关人士说,去年以来我市对此进行了深入探索,一是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细化相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便于从源头抓好、管好;二是将原来小区停车管理的相关通知、规定等,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并提高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强化行政约束力。“期待着这个办法的出台,能让业主从创建中获得更多的停车幸福感。”

  小区泊位不能随意兜售给外人

  去年,有媒体爆出金华一小区有两名业主一口气买下327个车位,全都装上地锁,打算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业主。这一消息传开后,在业主中炸开了锅:为什么他们要购买这么多车位?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交易合法吗?这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在产权还未明确的情况下,这种做法难免给人留下霸占车位的嫌疑。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小区规划建设的车位,没有直接用于业主停车的需要,而是让个别人得以炒作渔利。

  有鉴于此,暂行办法拟规定“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至于采取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中的哪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同时还特别明确,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优先购买权。只有在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如果还有多余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才可以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无论是出售还是转让,都应以本小区业主为对象,真正多余的车库车位,也只能是出租,而不是出售给其他小区业主,而且有租期限定约束,这样可以确保物尽其用,使有限的车库车位最大限度地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该办法实施后,能杜绝少数业主“统吃”车位炒作的做法,因为办法规定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违规交易。

  地面泊位管控引入行政机制

  金华市区早些年规划建设的一些小区,尚未实行人车分流,地下车库车位配备又不足,施划部分地面停车泊位便成为缓解停车难的必然出路。

  小区道路、空地,施划地面泊位有什么要求?后续如何管理?因为之前部分小区自行施划停车泊位,带来了一个后遗症,就是影响了消防通道的安全畅通。小区道路本身就偏窄,私家车泊位占了半幅路面,一旦发生火情火灾,消防车有时很难通过。为破解这一难题,我市尝试引入行政机制,来指导和规范小区地面停车泊位的施划。

  首先,在小区地面泊位的选址上,利用道路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要调整绿地为停车位的,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绿化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

  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需要注意的是,消防通道、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栓附近10米之内按规定不得设置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

  地面泊位施划启用后,行政机制将继续发挥作用。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内道路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的指导。综合执法部门应指导自治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小区业主车辆和停车泊位基础台账,加强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管理。

  同时,暂行办法还要求将规范停车纳入小区管理规约内容。对乱停乱放的,在小区范围内予以曝光;居民有单位的,抄告其单位。

  据悉,为避免车辆体积过大,影响消防通道安全,干扰业主生活,市区住宅小区地面的停车泊位,拟规定原则上只能停放小型客、货车。除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大型客、货车原则上不能停放在小区公共泊位内。

  公共泊位收益归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利用小区道路一侧施划的泊位、利用闲置空地改造出来的泊位,规划为外来访客临时停放的少数泊位等,都是归全体业主共用的停车泊位。这些泊位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如何制定,收益派什么用场?这些业主关心的问题,都需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

  2017年2月起施行的《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收费的,就应按规范的收费行为要求执行。出于这一考量,暂行办法拟要求全体共用泊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应当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收费时出具专用凭证。

  市区双溪西路一小区对所有进出车辆设卡收费,引来部分住户不解。“小区住户的车辆进出,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怎么也要收费呢?”经物价检查部门核查,该小区停车收费有标准、有票据,但并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最终被责令完善收费公示,在醒目位置放置服务收费标价牌。

  车辆在小区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当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至于用途,暂行办法给出了两条建议:一是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二是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小区不是乱停车的法外之地

  自去年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以“文明出行”严管整治行动为首战,围绕“订立规矩、培养习惯、涵养文明”,抄牌和拖车双管齐下,对乱停车行为进行严管震慑、强制入轨。短短几个月下来,道路和人行道上机动车严格按施划的泊位停车,规矩整齐,以往满大街乱停乱放的现象已很少看到。

  市民们在拍手称快的同时,对部分住宅小区内依然存在的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深恶痛绝,希望能像城市道路一样好好“管一管”。但少数乱停车的业主也是振振有词:“小区里找不到一个划线泊位,让我停哪里去?”“小区里又不是城市道路,我在自己楼道门口停一下,有什么关系?”

  “和道路交通监管不一样,住宅小区内确实有其特殊性,但这不是少数业主私自乱停车的借口,住宅小区也不是乱停车的法外之地,这正是此次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出发点。”建设主管部门表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刚性约束和规范管理,还小区居民一个井然有序的停车环境。

  暂行办法提出,业主除了遵守小区停车规定,自觉停放在泊位内,还要做到“四个不得”,即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对小区内的违停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这意味着,今后如果这些公约、决议,约定乱停车可以拖车的,也不排除通知拖车单位来小区拖车的可能。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针对不同性质的小区违停行为,暂行办法提出了通知相应职能部门来处理的解决思路。如在设置禁停标志的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的,属于道路范围内,报交警部门处理。如不听劝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可报消防和公安部门来处理;停在绿化带上损坏绿化设施和植被的,可报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标签: 业主;泊位;停车;车位 责任编辑: 冯一伦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