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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保扶贫意见出台
2018年03月13日 14:26:14 来源: 嘉兴在线 姜晓丽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孔女士来电,咨询2018年低保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否都由国家社保承担,自己不用再缴了?为此,记者采访了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日,我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我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全部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部分补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5元,并在认定低保对象时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对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同时,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对困难群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逐步提高补偿比例。推进大病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体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部分在扣除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种补助之后,按困难群体救助类型,对其自负费用进行不同程度救助,最高救助比例为80%。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重度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基本保障。建立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救助、长期护理全方位医疗保险扶贫体系。

  “建筑业等行业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一旦家庭中仅有的劳动力遭遇工伤事故,对整个家庭便是致命打击。我市将通过建筑业等行业按项目参保方式,把项目内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避免农民工家庭因工伤致贫。”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工伤或职业病人中的困难群体,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救治。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病人,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我市还通过完善申报流程和管理办法,实现了用人单位每周7天×24小时无障碍申报参保。

  据介绍,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折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其累计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外,《实施意见》还扩大了享受范围,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差额享受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从2018年3月1日起,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500元/人次的定额标准支付。

  “社保扶贫政策将于本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支持帮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使他们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构筑起全面的社会保险风险防范屏障,增强社会保险防贫抗险能力,防止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致贫返贫。”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标签: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体;低保对象;医疗费用;工伤保险...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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