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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被开出10万元“罚单”
2018年08月07日 09:53:25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李 丹 通讯员 海 薇

  “由于你故意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企图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严重妨碍了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对你采取处罚措施。”近日,海宁法院在审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诉讼原则,近日,海宁法院因原告的行为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对其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2017年8月末,张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海宁法院,称2017年6月5日,其友冯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在海宁硖许公路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经4S店估价,该车修理费已超过保险金额,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始终不予定损并拒绝理赔。由此,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285万余元。

  然而,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却在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发现了端倪:结合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承办法官发现该车有可能长期用于租赁,而该车购买的保险险种为家庭自用。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需赔付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商业险则可不予赔付。

  再三询问之下,张某仍然坚称,车子只是放在朋友那里,并未用于汽车租赁,自己同该租车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一边调查不断深入,证据材料不断收集,另一边原告张某因一起涉嫌保险诈骗被温州警方立案,得知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后,法庭再次对张某进行询问,迫于压力,张某终于向当地警方和海宁法院如实供述了整个事实真相:原来,早在2016年2月,张某就同豪车租赁公司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购买车辆本身就是用于出租投资;出租投资根据合同约定,汽车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及保险购买均由该豪车租赁公司负责;租车公司每月支付张某36000元租赁费;租车公司因故不能参加保险理赔时,张某为理赔代理人,在这个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张某只是名义上的原告。

  事实逐步浮出水面,张某也自食恶果,被海宁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

标签: 张某;海宁法院;法院;原告;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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