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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顺风车发生事故能否得到保险赔付?专家: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2017年11月25日 15:23:53 来源: 中国宁波网

  北京市民李先生平时独自开车上下班,为了能分摊一些油费,他通过手机平台注册成为一名顺风车车主。一次,李先生的车发生了严重事故,保险公司却以李先生的车辆使用性质已发生改变为由拒绝赔付。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宁波,通过手机平台开顺风车的市民也有不少,那么开顺风车时发生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呢?如果从事网约车经营,那么在车辆保险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政策

  明确顺风车

  不属于营运性质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态度十分明确: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用车,但是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是顺风车、网约车性质,这就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根据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事实上,去年11月起开始施行的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则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而包括宁波在内的绝大多数城市的地方版网约车细则中也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就是通俗说的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按照网约车新政,同样通过互联网平台载客,分成属于营运性质的“网约车”和不属营运性质的顺风车,网约车需要符合细则的车价、轴距、车辆年限、行驶里程等要求,并对应相应保险。而顺风车则要符合每天合乘的次数、车费分摊等相关规定,但不属于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

  车辆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拒赔

  私家车为分摊油费而搭载乘客,变成顺风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昨天咨询了宁波多家财产保险公司汽车保险理赔部的相关负责人。“这是一个法律界有争议的话题。”昨天,我市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如果顺风车的确不以获利为目的的,则使用性质未发生改变。如果是通过网约平台载客的,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顺风车,“像北京的这个案例,保险公司提出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发生改变而对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条款,是可以不予赔偿的。”

  另一家保险公司汽车理赔部负责人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他认为,这类顺风车已经不是简单合乘,网约平台上有他的出车记录,其使用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应该视作营运车辆,只有投保了专门的营运车辆保险,才能在发生事故时得到赔偿。

  据记者了解,中国保监会此前曾就使用手机应用软件预约出行服务发生事故而发出理赔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中称: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专家

  保险业要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相对于网约车,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回报,但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因此顺风车车主没必要将这一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但如果司机既开过营运性质的快车,又开过分享性质的顺风车,保险公司就要视具体事故是何种车辆使用性质下导致的。记者了解到,目前,打开滴滴出行平台,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和顺风车分属不同的平台。也就是说,即便是一辆车既从事网约车经营,又开顺风车,那么在发生事故时,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驾驶,也应该能够区分清楚。因此,并不能简单拒赔,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顺风车倡导的是合乘,能够减轻交通压力,符合绿色出行的理念,这已得到了全社会的共识。因此,是否将顺风车视作“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能趋利避害,站在自身角度将顺风车也划入网约车范畴。目前,比较可行和稳妥的办法是,在市场化条件下,保险行业可以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最终达成多方共赢的结果。东南商报记者范洪 徐文燕

标签: 保险公司;营运;政策;营运性质;车主;手机平台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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