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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一口价”房子要补款吗?
2018年02月28日 08:34:22 来源: 中国宁波网-现代金报 通迅员 路余 张潇芳 记者 朱琳

  “一口价”买下的特价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与购房协议上的面积不符,怎么办?

  一方是房地产公司起诉向业主讨要差价,另一方业主不愿支付,面对3个平方的差价,双方对簿公堂。

  昨天记者了解到,慈溪法院经审查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宋先生等5名业主为购买同一类型的数套商品房,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房价。因为这几套房屋靠近市政公路,有噪音、粉尘等影响,经过协商,双方决定采取购买人报价、出让方审批是否接受的方式,来确定商品房价格。之后,房地产公司与几个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买卖合同重要事项告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协议,宋先生等人也足额交付购房款。

  可问题还是来了,由于该房屋是2016年12月竣工,在交付之前已对商品房进行测绘,而实测建筑面积比购房协议面积多了3平方米。房地产公司提出来,合同约定的交付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宋先生等需再向公司支付面积补差款。

  而宋先生等几位业主则表示,他们购房时这些商品房已是现房,实测面积已明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享受一口价优惠,《买卖合同重要事项告知书》中也明确了商品房总价款,所以房价应是按套计价,而不是按面积计算,所以无需补差价。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现房,签约时实测面积已明确,双方理应就房屋现状签订现房买卖合同,且房屋实测面积作为必备要素也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房屋总价应以实测面积等为价格依据。

  再者,原告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均为预售文本,不能完全客观地体现双方在现房销售情形下的真实意思。

  其次,因标的物已属现房,根据双方陈述一致的房屋价款商定经过,被告的报价应是以套为计价单位的,而非以面积为计价单位。

  所以,法院驳回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标签: 特价;面积;住房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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