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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男子不让前妻探望儿子 女方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败诉
2018年03月13日 08:19:32 来源: 宁波晚报  

严勇杰绘

  余姚女子章某两年前与丈夫离婚,3岁儿子判给了男方。但每次章某探望儿子,都被男方以过了探望时间为由拒绝。女方起诉到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但却遭遇败诉。

  家庭纠纷夫妻俩僵持三年多终于离婚

  今年33岁的章某是余姚低塘人,从事财务工作。2011年前后,经人介绍,章某与余姚男子赵某相识。谈了一年多恋爱之后,两人便走进了婚姻殿堂。婚后双方的感情还不错,但随着儿子的出生,家庭矛盾瞬间升级。

  因为儿子是早产儿,出生之后就被送进了保温箱,在医院也花了不少钱。男方父母对住院花费方面有一些意见,不免多唠叨了几句,这让章某心里很难受。

  在家里办满月酒的当天,矛盾进一步升级。当天,章某和赵某拌了几句嘴,引发了双方父母的矛盾冲突。男方父母责备女方没把孩子养好,女方父母则为女儿出头,一时闹得不可开交。满月宴过后,章某一气之下便回了娘家。

  回了娘家的章某一直没有回去。这样的生活僵持了三年多,因双方感情失和,2016年3月双方起诉到了余姚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同时女方也提出了抚养儿子的要求。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3月10日协议离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则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此外,女方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

  拒绝探望女方将前夫告上法庭

  然而,离婚后的章某每次去探望儿子,都被婆婆挡在了门外。因为一直看不到儿子,章某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这更给了男方不让章某探望的理由。

  去年11月,章某把赵某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章某请求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要求儿子随自己生活,由被告赵某依法支付原告相应的抚养费。这样做的理由是,自从双方离婚后,按照调解书上的约定,每月可以有两次探望权,但赵某不但不配合还拳脚相向,为此,赵某还在法院写过保证书,仍一直没有履行。此外,章某还提出,赵某没有正当职业,属于啃老一族,对孩子的教育成长不利。

  法院判决女方申请抚养权变更败诉

  去年年底,余姚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章某败诉。法院是依据什么判决原告败诉的呢?

  丁法官表示,就本案而言,孩子自满月之后就与父亲及奶奶共同生活,并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最重要的是,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现在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或者原告现在的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这是个比较特别的案例。”丁法官认为,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考虑到赵某母亲一直照顾着孩子,且有独立住房,目前孩子的爷爷还在工作,有一定的固定生活来源。反之,离婚前的章某却很少照顾到孩子。当然,这其中既有赵某家人阻止两人见面的因素,也有章某自身的原因。

  不过,法院对于章某的探望权还是给予了支持。

  律师观点符合五个法定条件才能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昨天下午,记者咨询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蛟云律师。

  张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但总体上来说,在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中,孩子的一贯生长环境具有重要影响,如非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不会轻易判决变更抚养权。

  张律师还表示,另外一个条件就是,能够证明男方有吸毒、赌博、嗜酒等其他恶习,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本案中的章某想要争取抚养权,除非能证明男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是有虐待行为,或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只有提供这些证据,变更抚养权的主张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记者孔玲通讯员陈文铮

标签: 法院;余姚;离婚;孩子;败诉;律师;子女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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