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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见不到女儿 她申请执行探视权终于如愿
2018年05月24日 09:23:47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陈应拓

  “法院执行本身就是一件难事,执行探视权和抚养权纠纷的案件更是难上加难。”昨天,鄞州法院的于宇法官向记者介绍了最近办结的一起有温度的执行和解案件。焦虑的母亲终于能定期见到女儿了。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金某2012年9月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生下女儿小金。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小金归父亲抚养。雪上加霜的是,小金身患罕见的苯丙酮尿症,对蛋白质过敏,食用含蛋白质类的食品比如鸡蛋、奶粉甚至大米等必须谨慎掌握用量,平时需要食用进口的大米和奶粉。

  审理阶段,法院判令母亲苏某每月探视小金两次。然而,判决生效后,金某却不同意苏某再来探视女儿。每次苏某去探望女儿,都会遭到金某及其家人的阻挠,认为探视行为会影响小孩的成长。

  无奈之下,苏某便多次前往幼儿园探望女儿,但对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又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学校方面对此也比较困扰。苏某因长时间见不到女儿而郁郁寡欢,成天以泪洗面,最终苏某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这起探视权执行案件交到了于宇法官手里。

  “这是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我认为更深入地了解案情、耐心地去化解纠纷,要比拘留来得更有效果。”于是,于宇法官加班加点查阅审判案卷,并多次通过电话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同时也前往孩子所在的幼儿园及社区了解情况,制定初步接送方案。

  “我先找到孩子的父亲,告诉他,如果拒绝孩子母亲的探视,对孩子的成长有非常大的消极影响。孩子不仅会因为身患顽疾而感到自卑,更会因为缺少母爱而萌生抑郁。随后,我又联系到孩子的母亲,告诉她,不要将与金某过去的种种不和转嫁到探视行为上。对于探视这件事情,应当以和为贵,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两人虽然已经离婚,但应当共同为孩子撑起爱的保护伞。”在分别和双方沟通的基础上,于宇又对探视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做了更为仔细的布置,以减少双方对探视的误解。经过多方沟通,双方终于同意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约谈初见成效。

  最近,苏某终于在分别一年多后看到了自己的女儿。

  此外,法官还提醒,离婚案中,如抚养孩子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视的义务,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甚至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责。

  

标签: 离婚;探视权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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