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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买卖的房子 竟然是被法院查封的
2018年09月13日 15:16:24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通讯员 钱俊皓 记者 龚诚良

  已被两家法院查封的房子,衢江区某房产中介所未了解清楚情况就牵线买卖,还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买房人付了50多万元后,才知道房子有问题……

  近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该房产中介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为由,判令在卖房人不能返还的房款范围内,由该房产中介经营者及工作人员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

  经房产中介牵线买的房 竟是被法院查封的

  池成(化名)是本案中的买房人,今年40多岁的他从山里进城打工多年,成了家,有了孩子。习惯了城里生活的池成,决定在衢江区买一套房子。

  2018年3月初,池成找到王红(化名)经营的衢江区某房产中介所,工作人员高琦(化名)向他推荐了衢江区樟潭街道东迹二巷一套有130多平方米加20多平方米储藏室的房子。

  房产中介一方告诉池成说,这套房子是一对母子所有,儿子陈凯(化名)已成年,母亲陈丽(化名)是单身,与男子陈军(化名)同居多年。

  看过房子后,池成比较满意。于是在房产中介的撮合下,陈凯、陈丽、陈军作为甲方,与乙方池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由甲方将这套房子以8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于2018年3月11日支付定金3万元,于当月19日前支付53.2万元购房首付款(含3万元定金及先付房产中介的0.6万元),待甲方将银行尾款还清后的三日内办理过户,尾款由银行贷款直接打入甲方账户。

  合同还约定,若甲方违反合同,不予出卖,甲方必须双倍退还所付定金。办理过户到乙方名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中介费1.1万元由乙方承担。

  签下合同后,池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其中支付给陈凯、陈丽38万元,支付给陈军14.6万元,并先向房产中介支付了0.6万元的中介费。

  此后,池成多次联系房产中介,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中介找到陈凯、陈丽询问,两人这才告知,此前因陈凯为他人担保,欠下100多万元的债务,这套房子已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和衢江法院先后查封。由于陈凯的银行账号已被法院查封了,打给他们的款项只进不出,扣除银行按揭贷款之后,余下的款项被法院作为执行款予以扣划,打给陈军的14.6万元款项,陈军也已全部交到法院执行庭作为陈凯的执行款。

  得知真相的池成随即找到陈凯、陈丽质问。3月26日,陈丽与池成签补充协议,说明甲方被法院查封房子的相关账目已还清,需法院配合注销才能过户,甲方于当月29日前搬离该房子,由乙方搬进去居住,再等甲方通知过户时间。

  补充协议签订后,池成又等了一个多月,见还是没动静,无奈之下,他于5月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凯、陈丽、陈军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60万元。同时要求房产中介的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这家房产中介未查明房子问题 法院认定其有重大过失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这套房子此前确已被两家法院多次查封。同时,该房产中介已于2018年1月29日注销,依法不具备中介服务资质,但被告王红、高琦仍然违法提供中介服务,亦未对涉诉房屋的相关产权情况及时查询、核实或提示,违反居间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衢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被告陈丽、陈凯、陈军支付原告池成双倍购房定金6万元,并返还原告池成购房款49.6万元。

  同时,法院判令被告房产中介经营者王红及工作人员高琦返还原告池成中介费0.6万元,并在被告陈丽、陈凯、陈军不能向原告池成返还的购房款范围内,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由于被告陈丽、陈凯欠债较多,原告的购房款恐将很难执行到位。换言之,本案中的卖房人一方若一分钱都还不出,那这家房产中介的经营者及工作人员需自掏腰包,赔偿其中30余万元的购房款。

标签: 房产;中介;房子;法院;陈凯;衢江区;查封;房地产转让合同;陈丽;...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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