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绍兴 正文
全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告结
2017年02月23日 08:25:01 来源: 杭州日报 记者 程鹏宇

  浙江的环境追偿机制,有了新模式。

  近日,绍兴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这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过去往往只是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索损害赔偿。”绍兴市中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志介绍,该案的审结,“意味着以后只要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针对这类环境污染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于污染企业而言,违法成本大大增加,这也能激发大家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积极性。”

  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例成功结审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污水管断裂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

  “2016年3月,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后者在挖桥墩基础坑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导致含油废水进入桥墩基础坑中。”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在诉讼中称,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和吕某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操作抽水泵,导致含油废水汇入了新昌江,造成附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那么这些含油废水又是从哪里来的?

  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员工在下班后经常将废淬火油偷倒入污水管网中,累计达到250公斤。而这些含油废水是由废淬火油与污水井内污水混合而成的。

  言下之意,轴承公司偷排含油废水,胶囊公司施工方在施工中挖断了污水管道,造成污水外泄排入了新昌江。

  经过鉴定,这起事件造成新昌江城北大桥沿线附近油类和COD(化学需氧量)不同程度超标,造成相关河段的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之后,新昌县环保局查处了这起新昌江含油废水泄漏局部污染案件。

  根据绍兴市中院的审判,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以及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三方将赔偿因水污染导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8万余元,这笔赔偿金也将打入绍兴生态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改善。

  企业污染环境违法成本将增加

  “这个案子是去年唯一一个没有达成磋商、赔偿的案例,本来去年就应该审结的。”绍兴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齐建明透露,污染案件发生后,环保部门依法对此次水污染事件启动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评估鉴定,最终核定对两处河段造成的生态环境赔偿数额共5.575万元,鉴定费2万元。“但是在追缴赔偿金时,胶囊公司、施工方、轴承公司相互推诿责任。所以这个案件才进入公益诉讼程序。”

  那么,谁来告呢?

  “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无法通过这个渠道进行诉讼。”不仅如此,齐建明解释,绍兴市环保局作为地市级环保机构,“也不能作为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无法提起诉讼。”

  作为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绍兴尝试通过公益组织诉讼的方式破解“谁来告”的困境。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也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环保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依法向绍兴市中院资源环境庭提起公益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赔偿仅8万元的诉讼案件,意义却远不止于此。

  根据《绍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2013年至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偷排废水、倾倒印染污泥案件频发。

  “在环境污染案件高发的背景下,可以通过这种模式,加大惩处力度。这也给这些偷排废水、废气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在李志看来,这起案件最大的突破在于,“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后都可以把侵害公共环境的人或者企业推上被告席,不需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标签: 昌江;新昌县;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 杨静涛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