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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 新《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施行
2017年12月29日 11:30:49 来源: 绍兴网-绍兴日报

  记者从市地名办获悉,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地名重名,以及防止道路建造后多年没有命名,我市对2014版的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明确了地名命名权限,以及地名申报的主体等,新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于2013年制定,但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该管理办法与绍兴的现状不相适应。原绍兴县和上虞市命名的地名,与越城区的地名出现了多个重名现象,譬如,柯桥区和越城区都有开源路,上虞区和越城区都有舜江路,等等。

  新实施办法对地名命名的权限做了修改,城市地名规划由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与《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新实施办法明确,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申报主体,避免无名道路也被擅自命名为“葛宇路”。

  同时考虑到随着城市发展,出现轨道交通等出行方式,新实施办法增加了“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

标签: 地名;管理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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