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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27日 19:13:29 来源: 浙江在线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7年4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未来、尊重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甜蜜事业。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以深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鼓励按政策生育的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为重点,着力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均衡性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维护群众正当的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实行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依法生育、健康生育、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坚持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坚持法治保障。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完善落实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保障、引领、规范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坚持统筹推进。处理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关系,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

  (四)主要目标。到2020年,生育相关配套政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明显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集生育登记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公共卫生计生宣教咨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服务等于一体的基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普遍建立;生育水平保持适度,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人口均衡发展持续推进。

  二、平稳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五)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从2016年1月1日起依法实施的全面两孩政策。加强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的动态分析,追踪调查目标人群的生育情况,综合评估政策实施社会风险,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继续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奖励和保障政策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衔接,既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又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注重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推进政策平稳实施。

  (六)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政策,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符合条件的对象主动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管理机构或基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发生病残儿等情形的家庭再生育服务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婚育情况承诺、代办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七)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县、乡、村出生监测网络,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实现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公安、民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协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特别是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新生儿户籍、婚姻登记、社会保障、教育、妇幼健康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

  (八)统筹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群众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统筹配置妇幼保健、学前(幼托)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女性就业权利维护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坚持政府与市场结合,加大对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幼托等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婴设施。

  三、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九)强化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保障。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解决妇幼健康服务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优化整合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组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增加和优化妇幼健康服务供给。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护士及助产士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儿科医生和助产士委培制度,在服务价格、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保障母婴安全。加强对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指导和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做好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广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积极开展生育力保护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推行知情自主选择,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完善避孕药具管理,规范开展孕情检查等生殖健康服务,为计划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服务。

  (十)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 深化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区域协作工作。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机制建设,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十一)提升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统筹利用基层卫生计生资源,实行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服务融合促进,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基层联合执法机制,将拒缴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纳入社会公共信用平台。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强化乡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职责,规范村(社区)卫生计生室建设,妥善解决好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报酬待遇和养老保障等问题。

  四、建立完善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十二)增强城乡社区和家庭抚幼、养老功能,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婴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年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和社区服务保障体系,鼓励按政策生育。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社区学前(幼托)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利用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妇幼卫生、幼托教育和医养结合养老等机构,把社区托幼机构用房纳入公建配套。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养老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建立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性别平等,依法完善和落实生育奖励假等制度,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对生育妇女的歧视,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出台针对女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设哺乳室的支持政策以及招收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企业的鼓励政策。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

  (十三)完善和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制度。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落实好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特别是在扶贫开发、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公益金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对象档案和联系人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助和关怀活动,妥善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独生子女家庭选择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强化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构建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财政投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对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加强协调落实。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健全工作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解决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时要有前瞻性安排,做好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应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建设(规划)和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布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资源配置,努力解决入托入园难、入学难问题;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产假、生育奖励假和生育费用保障等待遇;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以及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妇幼健康和学前(幼托)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等所需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加强参谋协调工作,推动制定完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抓紧实现资源整合、工作和队伍融合,加强基层卫生计生队伍能力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执法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

  (十六)实行多元共治。加强政府与社会、公民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县、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参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好职工的生育奖励假等措施。

  (十七)强化督导落实。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措施,细化改革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制定配套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与落实工作。要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本地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省里将定期开展督查。

  (十八)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宣传、卫生计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合作,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就,准确宣传解读中央决策精神,特别要做好对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问题的解疑释惑工作。加强人口基本国情省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公民按政策、负责任有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理念,引导符合生育两孩条件的夫妇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标签: 计划生育;政策;服务;管理;改革;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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