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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员工意外受伤 企业没缴工伤保险咋办
2019年08月05日 08:56:49 来源: 绍兴晚报-绍兴网 见习记者 张峰

  绍兴网8月5日讯 近日,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嵊州和通金属材料公司上班的小赵给晚报热线88880000来电,说他在上班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手腕受伤,原本以为可以拿到工伤赔偿,但公司方以小赵还在试用期内,并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工伤赔偿。

  记者核实:小赵告诉记者,他是今年5月入职,当时以每月4000元工资与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可在6月14日这天,他在操作磨光机时,左手手腕不慎被机器割伤。“当时公司第一时间将我送到医院救治,因伤情比较严重,做了手术后还住了5天院。”

  在小赵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7000多元,均由公司先行垫付,同时公司还以每天60元的标准给予小赵15天共计900元的补偿,同时希望小赵伤愈后能继续回公司上班。但小赵认为,自己是这家企业的员工,应该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不是只有900元。

  记者陪同小赵找到了嵊州和通金属材料公司的负责人沈经理。沈经理表示,小赵还在试用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而且受伤后公司也已尽了送医救治的责任,再索取赔偿不合理。

  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记者又和小赵、沈经理一起,来到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司法所。司法所所长钱力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换言之,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钱力说,像小赵这样的情况,也可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作为用工方,公司有承担赔偿的义务,小赵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之下,双方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公司再补偿给小赵5个月工资,一共2万元,再加上公司之前垫付的7000多元医疗费和900元补偿,共2.8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小赵放弃诉讼权利。

标签: 试用期;员工;工伤保险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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