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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未规定摩托不能上高速 驾驶员起诉交警
2017年03月16日 09:25:39 来源: 温州都市报 记者 杜一川

  永嘉摩托车发烧友陈先生近日将温州高速交警部门起诉至法院,原因是去年他开摩托车上高速公路时被处罚。陈先生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摩托车不能上高速,高速交警对他的这一处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原告认为:

  我省禁止摩托车上高速违反上位法

  去年6月24日,陈先生驾驶摩托车不顾高速公路收费人员的阻拦,从温州南高速入口上了高速,当行驶到温丽高速桥头出口时,被高速交警温州支队三大队民警拦下。民警依据《浙江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违反禁令标志”,对陈先生作出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

  陈先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中第六十七条规定,不能上高速公路的为“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摩托车并不在列,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摩托车在高速上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以上规定对摩托车在高速上行驶的合法性作出了肯定的解释,执法民警所依据的《浙江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只能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不能否定上位法。

  陈先生被处罚后向省公安厅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维持原先处罚决定后,陈先生又向永嘉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高速交警:

  地方交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禁行

  记者发现,在我国新疆、辽宁、贵州等地的高速公路允许摩托车上高速,那为何在浙江就被明令禁止呢?

  对此,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温州支队法制员郑立克解释,我国有部分省市高速公路是允许摩托车行驶的,而浙江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之规定,并结合浙江高速公路通行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我省高速公路每个收费站入口处都有一块醒目标志,标志的内容表明,行人、非机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郑立克介绍,浙江多丘陵,很多高速公路坡度较大,再加上我省高速公路流量较大,比如沈海高速公路三都岭隧道,在正常情况下日均断面流量已经达到5.6万辆以上,节假日期间流量更是突破9万辆,长期处在超饱和状态下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作出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的规定。

  据我市高速交警统计,目前在我市高速公路范围内,每年都有将近100起摩托车闯禁案例。

  经办法官:

  我省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规定未违反上位法

  永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经办法官介绍,陈先生所说的“摩托车在高速上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摩托车的时速的限制条件,但前提是该高速公路所在地区的地方交管部门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并不能理解为摩托车能上任何高速公路,我省交管部门所作出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规定是根据我省高速公路实际通行情况而定的,且有法可依,因此并不与上位法相违背。

标签: 摩托车;高速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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