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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 关切你的利益快看看
2017年06月26日 09:42:24 来源: 温州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开展温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等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的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17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利息于次日自动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结息后15日内通过温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联名卡、市民卡向职工提供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结息等对账信息。已经过身份认证,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注册的职工,可登陆网站进行查询或关注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绑定信息查询;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发卡银行的自助设备上查询,缴存职工可持市民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的自助设备上查询。职工也可以在结息后的6个月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打印纸质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对账凭证。职工经查询、对账后,对相关数据存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复核。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一)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1、2017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下同)我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缴存额两部分组成。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之和。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

  3、职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6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459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459元计算;如高于17294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7294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8823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4、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如条件许可,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18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66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530元/月。

  5、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459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5764.50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384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安排

  1、市区各单位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应当于7月15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7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表格格式),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逾期报送或未报送2017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各692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12%计算所得的月缴存额,下同)的职工,按各692元进行调整。

  (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或高于各692元的职工,不再进行调整,即继续执行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关于市区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温公积金〔2017〕48号)及2017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等材料,可登陆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今年纳入计算的工资项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待纳入计算工资项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在本市市区的中央、省属以及外地驻温单位及其职工,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2、各县(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有关问题和工作安排,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另行通知。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将结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同步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验审工作,以督促缴存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义务。对验审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法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开展行政执法重点检查,对其申办的相关业务实施审慎审查。

  (一)验审对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验审内容: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单位是否按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单位是否按规定为职工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制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计划安排。

  (三)验审方法:采取单位自查书面申报的办法进行。验审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2016年度);

  2、《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16年度社保(养老保险)在职人员花名册。

  各缴存单位按照各地通知的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安排,严格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工作,及时按要求申报验审。

  五、其他

  (一)为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2017年6月30日暂停对外办理业务一天,7月1日起正常对外办公。

  (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办公地址:

  鹿城管理部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3楼。

  龙湾管理部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1968-1970号2楼。

  瓯海管理部办公地址:温州市将军桥瓯海建行大厦5楼。

  乐清分中心办公地址: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金茂大厦);

  乐清分中心柳市管理所办公地址:乐清市柳市大兴西路40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瑞安分中心办公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596号(云海一期);

  瑞安分中心塘下管理站地址:瑞安市塘下镇公共服务中心。

  永嘉分中心办公地址:永嘉县上塘镇嘉宁街21号房管大楼1-2楼。

  洞头分中心办公地址:洞头县北岙镇中心街262号。

  文成分中心办公地址:文成县大峃镇文青路行政审批大楼12楼。

  平阳分中心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白石街42号2楼;

  平阳分中心水头管理所办公地址: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国创大楼。

  泰顺分中心办公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2幢201室。

  苍南分中心办公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46号环保大厦1-2楼;

  苍南分中心龙港管理所地址:苍南县龙港镇行政审批中心2楼。

  网址:www.wzgjj.gov.cn;微信公众号:wzzfgjj;统一客服热线:0577-12329。

  特此通告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6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缴存额;温州市;计算;...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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