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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建在垃圾中转站边上 “南塘府”54户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2018年11月28日 09:15:49 来源: 温州网 记者 何群芳

  温州网讯“‘南塘府’购房纠纷”有新进展。昨天,“南塘府”54名业主状告该楼盘开发商温州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置业”)一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花几百万元购买的房子竟然在垃圾中转站边上,“南塘府”开发商温州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置业”)因虚假宣传,于今年8月被瓯海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万元。近百户“南塘府”业主要求退房并赔偿。

  业主:房开公司刻意隐瞒客观真实情况

  业主们诉称,坐落于梧田街道塘西村B-13a、B-11a地块的“宏地南塘府”商品房楼盘(瓯海区民政局审核批准标准地名为“宏悦景园”)于去年12月28日对外公开预售。

  位于楼盘西北角的B-13b地块,按照2009年9月批复的《温州市瓯海区梧田龙霞片区(B-11、B-13、B-15、B-16、B-17、B-18地块)整合规划修改》规定,规划作为垃圾中转站用地。起诉书称,被告在明知上述规划方案的情况下刻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欺诈原告,在售楼过程中对原告谎称“B-13b地块的规划用途系用于建造塘西村委办公楼”,致使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消费者在被误导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楼盘。

  之后,业主分别从塘西村委会、温州市规划局瓯海分局以及温州都市报有关南塘府纠纷的报道中得知,B-13b地块的用地规划用途为垃圾中转站。业主即前往被告售楼处,或与销售代表核实真实情况,但“宏升置业”仍坚称B-13b地块的规划用途并非垃圾中转站,或称这块地会变更规划。今年8月份,瓯海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宏升置业”在售楼行为中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购买其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刻意隐瞒客观真实情况,误导欺诈消费者,已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嫌构成欺诈。

  原告提出3类诉讼请求:一、44户业主请求判令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的30%予以计算),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二、9户业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3、一户业主要求撤销《商品房预定协议》和《车位协议》,被告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款。

  开发商:没有对红线外用地作出说明的义务

  对第一类诉讼请求,被告方律师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房开只对自己开发的楼盘范围内的地块作出说明或允诺,没有规定要求房开对红线外的地块进行说明和允诺。而B-13b地块不在房开的规划范围内,因此房开没有法律义务对其规划用途作出说明或者允诺。此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约定房开要对该地块进行说明。房开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就不存在隐瞒和欺诈。

  对第二类诉讼请求,被告方律师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提起诉讼,第54条的内容是要求撤销合同,而9户业主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是自相矛盾的,要求补充差价也没有事实基础。

  对第三类诉讼请求,被告方律师辩称,原告在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协议,是原告违约在先,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房开不但可以没收原告原先支付的定金,还随时可以将该房子另行出售。

  被告方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上述请求。

 

标签: 业主;置业;瓯海区;温州;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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