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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这些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04月26日 09:02:45 来源: 温州网 记者 张琳 通讯员 周洛嫣

  日前,记者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发布,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将对10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该《目录清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市生态环境局权力清单,梳理形成。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记者了解到,《目录清单》涉及建设项目管理3条、水污染防治1条、大气污染防治3条、固废污染防治2条和噪声污染防治1条,共10条。内容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等等。

  《目录清单》实施之后将带来怎样的改变?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例如“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这一项,原本按照《环评法》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备案,否则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目录清单》实施之后,建设单位能及时主动纠正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目录清单》实施,是否意味着降低环境违法的成本?对此,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解答,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程序性的轻微违法,以未造成环境污染或不良后果为前提。如企业不符合《目录清单》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或虽然符合前提条件但同时还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仍将面临处罚。


标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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