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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鲜花全蔫了,临期产品充“新鲜” 怎么办?
2019年05月26日 10:34:37 来源: 温州网 记者 陈培培

  温州网讯 因为谐音“我爱你”,5月20日常常被赋予特殊意义,在青年男女中尤为如此。

  这一天,许多青年男女通常会互赠礼物表达彼此间的情谊。但是,这“礼物”要是出了岔子,可就是件头疼事了。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栏目选取了几个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来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效律师为大家解答。

  网购鲜花全蔫了,能索赔吗?

  读者黄先生咨询:我通过某公众微信号为女朋友买了一束玫瑰鲜花,下单前反复跟售前客服询问实物是否与微信展示的图片一样、鲜花是否新鲜等问题,客服都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但是,女朋友收到花后,发现整束鲜花均出现不同程度蔫坏,明显存在不新鲜等质量问题,与售前客服承诺及其宣传图片不符。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能索赔吗?

  律师解答:

  黄先生通过微信公众号的网购方式购买了鲜花,网购订单在法律上属买卖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但鲜花属于鲜活易腐类商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属于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商品范围。但由于商家客服曾向黄先生保证鲜花与微信展示的图片一致,以及鲜花绝对新鲜,故鲜花的交付条件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商家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在正常使用时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即商家交付的鲜花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时应有的新鲜、美观等。

  发生此类纠纷后,黄先生可主动与卖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电商平台投诉来维权,或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如不能解决,消费者可进一步向商家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无法解决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项链没有按时送达,能索赔吗?

  读者李先生咨询:因为5月20日,我还在外地出差,没办法和女朋友一起庆祝,所以就提前在某宝上购买一条项链,并再三询问商家是否能在5月20日当天送达,商家明确表示可以。但结果,项链在5月21日才送达。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索赔吗?是该找商家还是找快递公司索赔呢?

  律师解答:

  李先生通过某宝购买了商品,与商家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项链的送达时间进行了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现因商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李先生购买的项链送达给李先生指定的地点,商家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先生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电商平台发起维权、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到酒店才被告知没房,该咋办?

  读者薛女士咨询:5月20日,我和老公一起到外地游玩庆祝,并且提前通过某网络平台预订了某酒店的客房,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是,当天晚上,我们来到该酒店办理入住手续,酒店却告知我们预订的客房已售出,说是要加钱才能帮我们安排其他客房。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薛女士通过网络平台预订酒店并支付酒店费用,薛女士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至于网络平台,除该酒店系该网络平台自营外,其角色为旅游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并非合同主体,一般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作为提供服务一方的酒店,理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酒店供薛女士入住。

  本案中,薛女士预订成功后酒店表示无房,在法律上可理解为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即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薛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全额房费,并要求酒店承担另行预订酒店费用与现有房费的差额,支付另行预订酒店支出的费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案中薛女士是通过网络平台预订酒店且其支付的房费一般是先行支付到网络平台的账户,因此酒店退还房费的方式一般是由网络平台直接退还。

  另外,该网络平台如果对旅客在其平台预订酒店作出承诺的,薛女士也可以按照网络平台的承诺要求平台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

  团购券被拒绝使用,该咋办?

  市民陈先生咨询:5月20日,为了庆祝,我带女朋友去了一家不错的餐厅就餐。因为看到在某团购平台上有该餐厅的现金券出售,购买页面的文字说明称现金券只有在法定节假日才不能使用,所以我就团购了几张。但是,买单的时候,店家却称因为5月20日是个特别的日子,现金券不能使用。面对这样的情况,我该咋办?

  律师解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在某团购平台上提供的套餐,应属含格式条款的服务合同,商家应按照该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商家在情况说明中只指出法定节假日不能使用,而5月20日不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因此陈先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团购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便利和实惠,也产生了许多消费纠纷,在团购前,消费者最好仔细阅读团购的相关注意事项,拒绝霸王条款、强制消费。

  临期产品充“新鲜”,能索赔吗?

  市民王先生咨询:5月20日,我从网上买了10盒面膜给女朋友作为礼物。购买前,我特地看了面膜购买页面的详情介绍,里面写的产品的限使用日期是2022年10月。但结果,女朋友收到面膜后向我抱怨,说我怎么买了临期产品,我一看才发现面膜盒上印的限使用日期竟然2019年6月。商家用临期产品充“新鲜”,我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王先生与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商家提供的面膜与合同约定的严重不符,王先生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且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王先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可以向商家索赔。

  

标签: 商家;酒店;网络平台;约定;合同义务;律师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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