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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出游季碰到这些“麻烦”怎么办 且听律师说法
2019年07月05日 09:04:23 来源: 温州网 记者 陈培培

  七八月暑期来袭,许多学生朋友和家长朋友都会趁此假期出去旅游。然而,人们在旅游中容易遇到各类问题,比如旅行社不靠谱、酒店违约、景区宰客、导游强制消费等等。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就市民近期咨询的一些与旅游相关的问题,邀请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赵剑武律师为大家解答。

  说是“海景房”却几乎看不到海

  读者王女士咨询:

  不久前,我和家人到外地旅游,提前通过某网络平台订了某旅馆的“海景房”一间,价格为860元/日。但是,到了旅馆后,她发现所谓的“海景房”与网站上宣传的不符,几乎看不到海。我们提出了退房退款,但旅馆负责人说,因为网页上已经说明订房后不能退款,所以不能给我们退房退款。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络平台及酒店方面,将几乎看不到海的酒店宣传成“海景房”,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虚假宣传,有损消费者权益。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女士可以向酒店方面或者网络平台主张退款及赔偿损害。如果酒店方面或者网络平台不予配合,建议王女士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弄脏了床铺酒店方要扣押金

  读者童先生咨询:

  不久前,我和妻子带着孩子外出游玩,在某酒店退房时发生了消费纠纷,原因是我儿子尿床弄脏了床铺,我们在退房时没有告知酒店,酒店工作人员查房时发现床铺被弄脏,提出要扣我们90元押金。在我们看来,我们入住酒店时所付的房费就已经包含了床铺弄脏的清洁费用,但酒店方认为我们床铺弄脏还必须另外付费。请问,这“理”到底在谁这边?

  律师解答:

  分析本案,首先应从双方订立的合同角度去考虑。一般来讲,如果酒店摆放明显的各类告知声明中有对该类情形的处理进行规定,住户入住即表明接受该类告知声明的约束,那么,双方之间的争议应该告知声明处理。当然,告知声明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适当调整。

  如果酒店的告知声明等无此规定,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当合理、公平处理。从日常经验来看,在酒店提供的服务中,清洗床单、被单一般是算在房费之中,对该部分的清洗费用住户应无需承担。但如果小孩尿床弄脏了床垫,对其清洗费用应该进行合理支付。

  进“购物旅游团”买手镯花了4000多元

  读者薛女士咨询:

  我听一朋友说了一件事,她和老公报了一个低价旅游团,本来开开心心去玩的,到了目的地才发现自己进了一个“购物旅游团”,导游一直带他们去各个购物点,不买东西还会给他们脸色看,最后她实在是没办法,花了4000多元买了一只手镯。我想帮我朋友咨询下,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这手镯能退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根据薛女士的讲法,该旅行社可能具有强制旅游者强制消费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旅游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如果旅行社拒绝该要求,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等法律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点了三道家常菜竟被收费600元

  市民陈女士咨询:

  之前,我和朋友到外地旅游,午餐时间进了景区附近的一家饭店,店里的菜单只有菜名没有价格,我们看着装修风格觉得价格也贵不到哪里去,就点了一盘红烧肉、一个鸡汤、一个炒时蔬,结果买单的时候竟然被收了600元。当时,我们就觉得自己被坑了,遇到了景区“天价菜”。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且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具体方面,各个省或地区对于价格管理有地方性的管理办法或规范。如《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明码标价;(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四)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饭店未出示价格,且价格明显偏高,显然不合理。建议可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消保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律师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


标签: 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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