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深化经济发达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适应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需要,加强县乡统筹,整合资源力量,优化组织机构,强化信息支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努力使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深化乡镇改革的根本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乡村振兴。按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持续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县乡统筹。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要求,统筹县域内行政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县乡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增强乡镇统筹协调和服务能力。
——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不同乡镇的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合理配置行政资源,积极发挥经济发达镇体制机制示范引领和区域发展辐射带动作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党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乡镇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更加优化、内生发展动力更加充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基本建立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依法行政、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二、明确乡镇功能定位,加快推进职能转变
(四)强化乡镇党委统筹功能。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县直部门延伸机构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乡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乡镇基层延伸,强化“两个责任”落实,高标准落实农村基层党建“浙江二十条”,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进一步增强党在农村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五)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资源禀赋,确定不同类型乡镇的功能定位,加快职能转变步伐。农业比重较大的乡镇,着重加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商业和城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乡镇,突出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着力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常住人口多、经济规模大的乡镇,按照现代城镇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持续深入推进扩权强镇。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增强扩权强镇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外,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
(七)完善乡镇权责清单制度。完善权责清单目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加强权责清单成果运用,以清单为基础,完善乡镇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职能部门职责下沉乡镇准入机制,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职责下放到乡镇,如有新增事项确需乡镇承担的,由县级党委、政府严格审核把关,并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确保权责对等。
三、强化乡镇服务功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乡镇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能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指标体系,健全“浙江民生”标准。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打破城乡界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
(九)强化乡镇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支撑。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强化县级政府统筹乡镇协调发展责任,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财政管理模式,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全覆盖。改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十)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着力推动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县级政府要细化完善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政府采购机制、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承接乡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深化群团组织改革,将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依法转由群团组织行使。
(十一)推进农业和特色产业社会化服务。深化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完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推进“农合联”会员、组织和制度规范化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
四、创新体制机制,增强乡镇统筹协调和履职能力
(十二)强化“基层治理四平台”能力建设。深化乡镇内设机构与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统筹,健全完善运行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化支撑,进一步完善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基层治理架构,全面提升乡镇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平台运行效能。全面加强全科网格建设,实行全省网格地理信息统一编码、网格事项分类梳理统一赋码,提升网格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政府管理、村级自治以及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等融入网格管理,动员广大村(居)民参与基层治理,做实做强由党建统领的基层共治基本单元。加强和规范对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加强县乡指挥协调体系建设,规范操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提高基层治理效能。
(十三)构建精干高效的组织机构。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实际,综合设置乡镇内设机构和事业机构,一般乡镇设置9个综合性办公室和中心,规模较小的乡镇适当精简,中央确定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和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综合性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设,但总数不超过11个。乡镇机构名称要相对规范,一般可称党政综合办公室和综合信息指挥、党建工作等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乡镇党委、政府日常事务等职责;综合信息指挥机构主要承担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管理保障、平台接收事项的交办跟踪和督办、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日常事务以及各类应急管理等职责;党建工作机构主要承担基层党的建设、宣传、统战、党建带群团建设等职责;其他机构根据乡镇实际和工作需要因地制宜设置。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制度,在县(市、区)核定的乡镇编制总量内,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立足乡镇工作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统筹使用。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业务考核检查等多种手段要求增加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四)强化浙江政务服务网应用支撑。深化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功能开发和完善升级,推进各类视频监控、视联网等系统资源的综合集成,全面推广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移动客户端,强化各类渠道信息的统一归集、分流,实现基层治理信息“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强化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应用,加快整合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向基层延伸的信息系统,重点推进省平安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案件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基层业务协同平台的有效衔接,实现基层业务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运转。
(十五)建设过得硬打胜仗的乡镇干部队伍。健全完善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乡镇党政正职人选一般应有2年以上乡镇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3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优先从具有乡镇领导经历特别是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中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健全择优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社区)干部进乡镇领导班子长效机制。加大从优秀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严格执行乡镇干部任期调整、最低服务年限、工作借调等规定,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和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等级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乡镇干部津贴补贴和考核奖励的发放项目及标准,改善乡镇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纳入乡镇日常管理考核的部门派驻机构人员,参照同职级乡镇干部进行管理,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乡镇党委意见。赋予乡镇党委、政府考核分配、激励奖惩更大调控权。
(十六)强化乡镇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议事规则,完善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乡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村社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
五、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群众获得感
(十七)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继续压缩农业农村领域审批发证,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为各类涉农主体发展松绑减负。推进乡镇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办公秩序、工作规范、服务形象,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向乡镇、村(社区)延伸,建立前台全科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受办分离政务服务新模式,加快实现政务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充分发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畅通群众与政府沟通渠道。
(十八)着力推进政府监管一次到位机制。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开展县乡联合执法,全面落实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强化政府监管体制创新,充分利用执法监管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应用,强化与政府部门许可、处罚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信用体系。
六、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强镇转型发展
(十九)合理确定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在每个设区的市确定一个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二三产业发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较快、对周边乡镇和农村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镇作为中央层面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中央编办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实行动态管理,新列入试点的镇优先从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中确定,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中央提出的改革总体目标。省级中心镇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要结合实际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明确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扩大经济发达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制定浙江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依法将经济发达镇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根据经济发达镇工作实际和产业特色,建立扁平高效的基层组织架构。设有开发区的经济发达镇可实行镇区管理机构合一体制,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促进开发区与经济发达镇融合发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要求,深化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提升经济发达镇政务服务能力。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加强经济发达镇财政职能,完善县(市、区)与经济发达镇财政管理体制和收入分成办法。赋予经济发达镇灵活用人自主权。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经济发达镇党政领导岗位,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政正职,可在职数规定范围内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现有职务。
(二十一)强化改革政策协同。加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省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政策协同,赋予经济发达镇相同的土地、建设、金融扶持政策。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各有关县(市、区)可明确一定时期在基建投资以及新增财政收入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对经济发达镇给予支持,统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经济发达镇公益性项目。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研究改革中的重要事项,做好牵头抓总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细化政策措施,抓好组织实施;乡镇党委要充分发挥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促。将乡镇改革纳入各地党委、政府综合考评和平安考核。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总结推进乡镇改革的经验做法,注重典型引路,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法规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要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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