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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磋商——
5只猫头鹰赔了7.5万元
2019年05月14日 06:22:23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霍翟羿 通讯员 徐志刚

  浙江在线杭州5月1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霍翟羿 通讯员 徐志刚)“我们破坏了环境、违反了法律,应该赔偿。”5月13日上午,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赵某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此前,赵某等7人曾以营利、食用等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共同导致5只猫头鹰被宰杀死亡。7人现场向相关部门缴纳了7.5万元赔偿金。

  记者了解到,这是浙江省完成的首例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因违法捕猎保护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而获刑的例子并不鲜见,但这个“浙江首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是一笔“赔款”,而不是“罚款”,款项将由主管部门用于对生态环境进行对位修复。

  “以前类似的案件,司法部门只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罚款。这一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赔偿磋商,赔偿款全部纳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主任黄维娜告诉记者。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生态环境重要的一部分,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怎么赔?赔给谁?赔多少?谁来定?以前并无定论。

  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2018年,全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要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一年多来,浙江也有过相关赔偿案例,主要集中在企业污染环境方面。因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的赔偿,这还是第一次。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个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是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森保总站站长郑海军告诉记者,这次赔偿磋商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了野生动植物领域损害赔偿的种种细节,包括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比如说赔款数额7.5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咨询专家意见后,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加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测算出总赔款应当是每只猫头鹰1.5万元,5只共7.5万元。”郑海军说。当然,赔了款并不意味着可以免去刑事责任,接下来,司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一案件。

  “有了这个成功的案例,我们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标签: 生态环境;赔偿;杭州市;损害;人民检察院;猫头鹰;萧山区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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