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自家楼下,停了辆自行车,被偷了……
因为对物业管理的服务态度不满意,城西某别墅的业主黄某,拖欠每月几百元的物管费两年未付,物业公司把黄某告上法院。上周,西湖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管理纠纷案”,双方在庭上达成和解。
上午8:35,西湖法院2621号法庭。
离开庭还有5分钟,原告被告已经落座,原告由物业公司叶主任和其助理出庭,被告由代理律师和被告的一位下属出庭。
主持庭审的是一位三十来岁的女法官。
因事由简单、清楚,审理采用简易程序。女法官核对完双方身份后,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表示同意。
“2003年12月至2005年12月,被告黄×累计拖欠物管费7249.49元,我们还帮她垫付水费874.5元。我们要求黄×支付这两笔费用以及滞纳金8705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698元。”原告方叶主任首先陈述。
“我们对物管费和水费都没有异议。”被告律师说,“黄×根本不缺这点钱,她不愿意付,是因为对物管态度不满意。
“2004年12月3日凌晨4点,黄×家里失窃,放在家里沙发上的3万元钱被偷了。本来她家门口就有个监控摄像头,但警察过来后发现,监控居然是坏的。这件事物管不闻不问,也没有登门道歉,黄×接受不了。”
“失窃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也协助警方了。这样吧,你们象征性地交点滞纳金,把其他费用都交清。”叶主任退了一步。
9:18,女法官请被告方暂时离开法庭,单独给原告方做起“思想工作”。
“物管的身份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业主发生失窃,不管怎么样,你们的态度应该积极一点,而不是马上推脱。
“我再跟你说个我自己的事。”女法官接着说道,“我在自家楼下,停了辆自行车,被偷了,我就去跟物管说,把我的物管费减掉一点。我觉得我有权提这样的要求。”
女法官劝了十来分钟,叶主任终于表态:“我们答应道歉,滞纳金也不收了,他们把物管费和水费交清,再承担三分之二的诉讼费就行了。”
女法官走到门外,跟被告方商谈。几分钟后,女法官和被告走进法庭。
被告律师说,除要求诉讼费一人承担一半外,对其他要求都没有异议,“不好意思,不是几百块钱的问题,主要是个态度……你们明白吧?”
叶主任很快点点头:“好的,诉讼费就一人一半。”
书记员当即起草了一份调解书。原告被告双方签好字,又商量了付费细节,气氛十分融洽。
9:30,女法官宣布退庭。原告叶主任与被告律师一边往庭外走,一边轻松地商量着费用的收取方式,很像是两个同事正在商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