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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十起网络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16年09月21日 17:11:41 来源: 浙江在线

  近日,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十起典型案例,具体包括:

  “傻推网”、“整点抢”等网络平台炒作商业信誉案

  2016年4月5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案件线索,反映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傻推网”存在炒作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该局于当日对该公司位于西湖区三墩镇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运营的“傻推网”页面显示内容存在诸如“刷单平台”、“任务中心”以及“佣金”字样,办案人员调取了客服人员与刷单商家以及刷手之间的QQ聊天记录、网站后台刷单商家充值记录以及网络资金流转记录,并对涉事的网站相关页面以及各类记录现场打印取证。

  经查明,该公司从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通过网络平台吸引注册商家5400家,其中注册后发布炒作商业信誉(即“刷单”)任务商家3000家,发布刷单任务32万余件,涉及刷单金额2640万元。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整点抢”网站、杭州某科技公司运营的“领啦网—赚佣金”网站、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蓝天碧水”等网站都涉嫌网络炒作商业信誉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刷单平台同步进行立案查处。经查,上述四家平台涉案刷单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注册商家涉及淘宝、天猫、京东、蘑菇街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涉案商家1.86万家,涉案刷手6.36万名。目前四起网络平台炒作商业信誉刷单案件已结案,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四家刷单平台作出合计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余杭区局查处网络经营者“炒信”系列案

  2016年3月以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平台提供的相关案件线索,集中力量查处网络经营者“炒信”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炒信”案件205件,案值531万元,罚没款达421万元。

  “炒信”就是网络商家为了给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虚构交易等方式进行刷单,从而提升网络经营者信用、店铺动态评价、商品交易量等数据的行为,其目的是招揽消费者,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经调查发现,炒信主要有几种方法:一是商家通过刷单服务群体进行刷单,如南通某棉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某棉纺专卖店,当事人通过QQ联系刷单服务群,在网店内上架某商品链接后,由这些刷单服务群体对此链接对应的商品进行拍买,完成虚假商品的交易,当事人确认后,通过支付宝或网银的方式将佣金以及刷单成本支付给刷单服务群体;二是商户之间相互虚假交易;三是利用专业化炒信平台等方式进行信誉炒作,如北京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某办公用品专营店,当事人在“牛刷刷”专业刷单网站上发布刷单任务,由网站上的刷手通过虚假购买来完成刷单任务,进而提高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的搜索排名。

  “炒信”行为严重危害网络交易市场的诚信体系,破坏了行业秩序。此次查处的“炒信”案件中,涉及食品、服装、数码、母婴用品、绿植园艺等19个行业40多种商品,涉案当事人遍布广东、江苏、浙江、四川、山东、北京等17个省份。

  嘉兴市局查获制售假冒“五芳斋”、“安井”商标系列产品大案

  2016年5月3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部门一举查获以车某为首的制假售假团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假冒五芳斋粽子近6万只、假冒五芳斋咸鸭蛋近万个、假冒安井手抓饼成品近千箱,假冒五芳斋包装盒1.7万个、假冒五芳斋咸鸭蛋包装1.9万个、假冒安井包装标签、纸箱3000公斤、一大批原料、半成品以及相关生产设备。

  经查明,当事人车某等人先期通过购进少量五芳斋、安井产品,借此取得“安井手抓饼”、“臻品世香食品专营店”、“五谷淳粮手抓饼”、“口吕品食品专营店”、“嘉兴鸣贵食品”、“嘉兴康风食品”等6家淘宝网店的特约经销权。并以此为掩护,于2015年8月份开始定制“安井”、“五芳斋”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线上以6家淘宝网店为销售窗口,线下以规模化生产为依托,生产销售假冒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安井”注册商标的手抓饼、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芳斋”注册商标的粽子和咸鸭蛋,涉嫌违法经营额总计近3000万元。

  因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已移送公安部门,车某等7人被公安部门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金华市局查处“优步”约车平台虚假宣传案

  网络约车属新生事物,在运营过程中,个别网络约车平台肆意虚假夸大宣传,引发消费者投诉。2016年4月,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集中力量查处一起优步约车平台虚假宣传案件。

  经查明,优步约车平台运营商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短信等方式发布内容含有“只要在周一坐一次优步,即享接下来3天打优步:全!部!免!费!”、“坐一天送一天,只要本周三坐优步,立享周四免费乘车”等内容的广告,实际上当事人开展的是立减活动,即消费者使用优步网络约车,消费金额低于15元据实减免,消费金额高于15元则减免15元,这与宣传内容的“免费”不符。当事人因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2016年4月,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6959.6元的行政处罚。

  微商梁某销售假冒“香奈儿”、“卡地亚”等国际品牌箱包、手表案

  2016年6月22日,经过前期近三个月的技术侦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萧山区公安分局对萧山锐鹰电子商务园区内以梁某为首设立的箱包、手表销售网店开展收网行动。

  检查发现,该网店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形式销售国际名牌箱包和手表,仓库里堆放有“CHANEL”、“LV”、“Dior”、“BVLGARI”、“GIVENCHY”、“MICHAEL KORS”等6个品牌箱包合计6392只,“Cartier”、“TISSOT”、“CHANEL”、“Dior”等17个品牌的手表628块。上述箱包、手表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箱包、手表全部进行了扣押。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提供的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被侵权的“LV”品牌的箱包、手表市场零售价达1700多万元,被侵权的一款“GIVENCHY”限量包,其市场零售价高达700多万元。查扣物品按被侵权物品市场零售价计算总值近3000万元。

  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萧山区公安分局已对梁某等人立案侦查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鄞州区局查处利用互联网传销案

  2016年6月12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在宁波某大酒店查获宋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案件。

  经查明,当事人宋某为涉传组织“英国富豪俱乐部”大中华区的营销策划总监,其利用该俱乐部官网及手机版APP平台,在宁波鄞州区等地组织、发展富豪俱乐部会员,牟取非法利益。该富豪俱乐采用会员制,分为A区和B 区,会员需要缴纳3000元入会费成为富豪俱乐部A区会员,完成推荐2人加入会员(可以直接获取该2名会员缴纳的3000元)后,可以进入B区。在B区内,系统采取全球随机匹配方式,在该会员下面通过双轨制、2的倍增等形式匹配下线会员,形成上下线。该会员可以随着下线会员人数逐步升级(由一级升至六级),并在升级过程中直接获取下层会员支付的3000-60000不等的金额,六层出局时,可以获取高达505万元的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涉嫌传销违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贬低竞争对手案

  2016年初,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某某万人群”销售阿胶产品时,使用了贬低竞争对手的宣传用语,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并于2015年10月5日注册上线“某某万人群”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微信公众号经营互联网课程和阿胶产品。2015年10月中旬开始,当事人为了提高阿胶销量,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在阿胶销售页面使用了“我们的阿胶糕:1.蛋白质含量高达45%。2.淡淡的胶香味,香醇浓郁。3.酒炙九蒸,锁营养、易吸收,不易上火。同行其他的阿胶糕:1.蛋白质含量低。2.胶味浓厚,口感差,粘牙。3.普通的熬制,营养价值低,易上火”等贬低竞争对手的宣传用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属贬低竞争对手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局查获网络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大案

  2016年3月23日,经过五个多月的追踪调查,丽水市场监管和公安联合专案组一行6人抵达江苏扬州,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一举其捣毁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侵权“艾莱依”羽绒服窝点。

  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系江苏人,负责定量订制假冒“艾莱依”羽绒服,服装面料、款式和吊牌等全部按照艾莱依真品仿制,再由其和下线分销商开设的淘宝店铺,按照同款艾莱依羽绒服吊牌价的4-6折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运作模式为:分销商通过各自网店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陈某某的淘宝店铺负责统一发货和代收退货。由于当事人陈某某制成的假冒“艾莱依”羽绒服无论服装面料、款式还是吊牌等细节,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截止抓获之日,当事人已通过网店售出价值2000多万元的假冒“艾莱依”羽绒服。

  当事人陈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当事人陈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永嘉县局查处网络冒用知名企业名称案

  2016年5月16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根据企业投诉举报查处了一起网络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案件,保护了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查明,当事人金某为永嘉县知名企业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信息技术负责人,育才控股的官方网站一直由其制作、维护。金某在熟悉公司网站运营情况后离职,并在未经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申请注册WWW.YUCAICC.COM域名,设立网站对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WWW.YUCAI.COM.CC网站进行仿冒,该仿冒网站除联系方式外其余内容均仿效育才集团网站内容。金某甚至在百度搜索中竞价排名关键字“育才控股”并关联至WWW.YUCAICC.COM,同时屏蔽温州地区的搜索结果,让温州育才公司在温州本地搜索发现不了“李鬼”,在温州地区以外的客户通过百度搜索可以靠前找到WWW.YUCAICC.COM,让外地客户误以为当事人金某的WWW.YUCAICC.COM网站就是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并通过电话、QQ等联系方式与外地客户联系购买,从而赚取差价。通过以上手段,当事人履行签订合同76份,涉及金额729785.66元,利润62788.66元。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金某作出罚没727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衢江区局查处利用微信发布违法广告案

  利用手机发送和接收微信,已经成为当前老百姓接收外界信息主要方式之一。微信朋友圈在满足人们各种需求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从事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温床。2016年8月,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查处浙江晨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案件。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晨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取得某保健食品独家销售权后,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发布海报广告、宣传信息,对外宣称该产品有“主治: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跌打损伤、风湿关节炎、颈椎病、腰肌劳损、肩周炎”,以及“通经引络散寒祛湿”、“直达病灶”、“消除病变”等功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已构成广告违法行为。

  2016年8月26日,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晨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标签: 刷单;网络;网购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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