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并使我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6月底组织开展了不适应“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的有关法规梳理工作。按照急需先修、成熟先修原则,对有关法规确定了近期集中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全面修改、改进工作方式不修改的法规清理意见。
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近期可以集中修改的《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
在审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时,有委员认为,条例中规定“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选址论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由于国家未对选址论证机构实施资质管理,也不存在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建议删去该规定。还有委员认为,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延期的一些规定,但在实际审批中有相当多的项目未能在一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特别是用地范围内如涉及征地拆迁,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往往难以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导致选址意见书需多次延期或重办,拖延了建设项目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提高了行政成本,建议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保持一致,删去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审议《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时,有委员认为,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工作”,并在后续条款中多处涉及教练员证,并设置有相关罚则,而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得到充分吸收和采纳。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